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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2-28 20:34:39 ——2000年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2-28 20:34:39


        
    ——2000年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国务院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国务院领导就草案的修改问题交换了意见。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初步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23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国务院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决定的名称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二条关于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草案的审查批准程序和草案第三条关于国务院编制的年度计划草案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加以合并,修改为:"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草案第五条对审查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重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年度计划草案的审查重点,应进一步结合经济工作的实际,使之更有针对性,财经委员会据此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就业水平,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四、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加强对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工作。第八条规定了对重大涉外经济的条约和协定的审议决定。第九条规定了财经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经济监督工作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要处理好同国务院日常工作的关系,既要做好监督工作,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安排上,要做好协调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上述三条修改为:"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认为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时,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国务院提出的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同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缔结、废除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决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经国务院统一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五、草案若干条中规定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经济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和程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的规定应当突出常委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职责和程序,对于财经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已有规定,草案中可以不再作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文中关于财经委员会工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予以适当简化。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20000105.wjk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棗2000年3月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月28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制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制定这个决定,为制定监督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地方人大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草案经过反复协商研究,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务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本条规定的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对财经委员会在审查工作中的要求。同时,一些常委委员对审查重点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二、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里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是指报人大常委会的时限,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行文不够准确,建议表述清楚。第三款规定,"全年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作出说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济运行情况的重大变化有可能随时发生,应当随时可以听取国务院的说明,建议删去"全年"二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修改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四、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由国务院统一安排。"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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