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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9-12-17 20:32:42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光毅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9-12-17 20:32:42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光毅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计划,从年初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着手进行《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认真研究了我国有关法律中经济监督工作的规定,总结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起草了《决定》草稿。财经委员会将《决定》草稿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这个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12月9日第4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的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政府部门广泛吸纳民意,减少失误,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经济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但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发展阶段,现有法律规定需要完善,有些做法还不够规范。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总结工作经验,加强经济监督,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制定《决定》将为全国人大制定监督法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关于制定《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
    制定《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是: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国务院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了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经济工作监督时,既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又要使监督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还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支持国务院把经济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坚持依法办事。制定《决定》草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法律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并加以完善。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加强经济监督的实践,将其中比较成熟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五是逐步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适当结合起来。
      三、关于对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和重大的综合规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计划的内容和调控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仍然是国家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按照宪法的规定,搞好对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利于在经济工作中发扬民主,有利于制定计划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的政策措施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关于对年度计划和计划报告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决定》草案主要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了做到提前介入,《决定》草案要求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结束后,国务院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
    关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在多年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和批准方面,已形成了一些做法。代表大会对重大的综合规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也有先例,1955年7月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并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和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所作的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报告。《决定》草案中提出的重大的综合规划是指国务院在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之外单独编制的、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跨行业的重大综合规划。《决定》草案对已有做法进行了规范,同时为了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国务院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长远规划以及重大的综合规划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授权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汇报,由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将审查结果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四、关于对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需要统一认识的个别特殊重要的项目。这类项目决策应当十分慎重,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认为需要的,由国务院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这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需要。1992年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决定批准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这是全国人大对长江三峡工程作出的重大决定。三峡工程动工兴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监督活动。《决定》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认为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这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关于对重大涉外经济交往工作的监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涉外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在这些交往中,签订或废除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条约和重要协定,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和经济安全。对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已有原则规定。《决定》草案第八条是对宪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的具体化。
      六、关于对经济运行的监督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决定》草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并在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经济运行的监督作了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报告,主要包括:第一,对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和重大的综合规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8月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关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三,全年经济运行状况预计有较大变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10月底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情况,作出说明;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决定》草案还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一是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二是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财经委员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国务院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决定》草案还规定,财经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委员长会议的报告,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批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决定》草案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批转的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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