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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12-17 20:18:54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景宇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12-17 20:18:54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景宇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组成、职权等已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六十七条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国有独资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监事会的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经验,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其组成和职责由国务院规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按照“确保出资人到位”的要求,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明确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是外派监事会,符合“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原则;二是对外派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因此,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规定为好。
    二、关于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问题
    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根据中央决定精神,需要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在这种形势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适应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尤为迫切。
    因此,修正案草案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
    (一)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需要适当提高。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鉴于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靠科技成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适当提高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必要的,以区别于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二)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需要适当放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中有两条:一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比较低,按照上述要求,很多这类企业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适当放宽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必要的。
    (三)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需要适当放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中有两条: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是公司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起步比较晚,在开业时的规模一般也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比较低,难以达到公司法上述规定条件。因此,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作出特殊规定,比较符合实际。
    考虑到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块上市,至今还缺乏实践经验,怎样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这类公司上市如何把握好既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又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这类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究竟放宽到什么程度为宜,这些问题都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适时调整,目前在法律中作具体规定有困难。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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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