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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12-17 20:18:33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12-17 20:18:33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财经委员会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制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应尽快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送往国务院征求意见,国务院及时地反馈了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就草案中有关问题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4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的规定适应了当前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证严格按预算支出,不但要按时批复预算,还应当做到按时拨付资金。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规定的“按时批复预算”修改为“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二、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以及按若干指定项目编制。对此,国务院提出,重大项目预算是包括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之内的,不在其外;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和基金支出应做到按类别和若干重大项目编制;对地方的补助性支出应列总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同时,将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若干指定的项目表”修改为“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三、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审查的材料应逐步做到包括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对此,国务院提出,全部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过于庞大,不便于审议;科目都列到款,实际上也容易掩盖普遍关心的重点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规定的“科目列到款的收支总表”修改为“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
    四、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在年末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对此,国务院提出,在年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还难以准确计算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并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可以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由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审计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草案的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应当是衔接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国务院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纠正、处理。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方式在草案第十二条已集中作出了规定,在其他有些条款中可以不再重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有关重复的文字。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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