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10-25 16:38:55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10-25 16:38:55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气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委员认为,二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肯定气象事业应将公益服务放在首位,内容较全面,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常委会二次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再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又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气象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是可行的,能基本适应我国气象事业当前发展的需要。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有的委员提出,“气象活动”是自然的运动,不是立法所能规范的。还有的委员提出,气象服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建议立法宗旨中对此加以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二、有的委员提出,气象法应当将气象工作为农业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总则中要明确规定县级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无偿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气象信息。”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关于发布“农业气象预报”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气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与支持,对此气象法中应当进一步加以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洋气象台站的建设。”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发展气象信息产业”的内容,将其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五、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气象主管机构与各专业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资料同属于国家的资源,其汇交与使用应当体现平等互换、资源共享的原则。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一些敏感地区气象探测资料的使用应当注意保密,作出保密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并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六、有的委员提出,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努力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气象法应当促进提高气象预报特别是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质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数量巨大,草案的规定难以执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八、有的委员提出,立法要注意法律与法律之间的衔接,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占地建房的,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比草案更严格的处罚措施,一个违法行为不宜规定由不同的部门来处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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