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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8-21 17:21:07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8-21 17:21:07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各部门、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专门邀请部分专家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委员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8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维护国家的渔业权益,对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作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由于水域是一种具有多用途的资源,水域有航行、灌溉、供水、行蓄洪、维护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修正案草案关于全民所有的水面包括海域、江河、湖泊、水库等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并经过向渔业行政部门申请,由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的规定,涉及的问题较多,也比较复杂。应当先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后,再由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养殖许可证从事养殖生产。至于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特别是海域、江河、天然湖泊的排他性使用权的确权问题,宜作进一步研究,由规范有关物权的法律进行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许可证。核发养殖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相应修改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耕地的规定办理。”有的部门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除了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还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而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很难完全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三、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中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目前一些地方的渔业生产者所使用的水产苗种,是靠自己繁育的,如果规定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也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既没有必要,也不方便群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修改为:“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四、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国内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检疫随便进口国外的水产苗种,将我国原本没有的病害也带了进来,影响了我国渔业生产的安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发展远洋渔业是海洋渔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海洋渔业新的主要增长点,需要国家的扶持和支持,建议恢复原渔业法中国家从资金、税收等方面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六、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中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生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可捕捞总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修正案草案增加关于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规定,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必要的。但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前提是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这就需要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更有效地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
    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修正案应当对中华鲟、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的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防止珍贵、濒危水生动物的灭绝。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禁止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八、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有关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内容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责令赔偿损失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损失赔偿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损失的,偷捕人、抢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宜由行政机关强制责令赔偿损失。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在修正案中对渔港的建设使用和渔船的定期报废作出规定,考虑到这些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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