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7-3 16:57:05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7-3 16:57:05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各部门、有关研究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有关问题到上海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专利法实施以来,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针对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同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当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技术创新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机构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本条第一款已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至于专利行政部门将某些具体工作交给其所属机构办理,在法律中可不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款,并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三、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所称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其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对有关国际公约的具体名称,在我国法律中可不作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应当依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专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并及时地进行处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尽量缩短审查和复审的时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五、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专家提出,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而不是只需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的专家还提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得与他人已在先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六、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部门提出,对专利权生效的时间,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各项专利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分别增加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七、有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一规定应当加以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一样,都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对有关民事权利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允许其向法院起诉。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明确规定,对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审查。修改专利法,应当注意与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相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允许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有的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为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应提高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处"2倍以下"、"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别修改为"三倍以下"、"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并在第二十条中增加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九、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当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数额难以确定时,也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确定赔偿额。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合理确定。" 十、有的部门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修改为,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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