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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7-3 16:17:59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7-3 16:17:59


       
    ——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完善了有关规定,修改得比较好,在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打击走私的斗争中,应当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鼓励群众向海关提供线索,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查获走私案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海关应当为举报人负责保密。"
    二、许多常委委员和外事委员会提出,从近些年的实践看,为了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必要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工作,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三、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赋予海关关长若干权力,但海关有大有小,应对不同海关关长的权力作出区分,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实施海关保护的基本原则,很有必要,但还应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规则作适当规定,同时,对违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定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二)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由审计机关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还应当对审计出的问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的部门提出,为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时,都应当责令当事人先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七、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在与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相通的可航水域内的按走私论处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关于走私的规定处理,而不是按走私行为论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该项中有关可航水域的规定。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公安机关宜表述为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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