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2 16:37:18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征求《审计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审计法》。经我署建议,国务院已将修订《审计法》列入国务院2004年度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计划(国办函〔2003〕53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修订《审计法》列入2004年度审议的立法规划。 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审计署将修订《审计法》作为2004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顺利完成《审计法》修订工作,请各单位在总结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对《审计法》进行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署(含电子文件)。在对《审计法》提出修改意见的同时,请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部分一并提出修改意见,另件报署。 联系人:彭新林 黄跃进 电 话:(010)68301762 (010)68301792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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