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2000-12-28 17:42:09 ——2000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3日下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2000-12-28 17:42:09
——2000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3日下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本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充实和完善了现役军官服役的有关规定,比较成熟。有些委员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在本次会议予以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总政干部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特殊职业相应的地位。”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二、原军官服役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军官应当“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军官还应当强调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第六条之后增加规定:“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宪法规定,中央军委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法可以不对中央军委委员的任职年龄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四、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这里的“交流”含义不清,应当表达出向艰苦地区以外的地区交流的立法本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艰苦地区工作特别需要或者其原籍所在地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艰苦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工作的军官一般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可以只对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执行职务的范围过于宽泛,执行中难以操作,建议对平时和战时作出区别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时,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七、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常委委员们对军队建设很关心,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相应修改。其余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有的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可以在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中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有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加以完善。因此,这次未作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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