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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0-12-28 17:38:51 ——2000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0年1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0-12-28 17:38:51


        
    ——2000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2日下午,对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外事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有的委员提出,上述表述不够清楚,建议修改为“纯属军事犯罪”。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
    (二)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告知什么,该条规定得不清楚,建议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本决定所说的维护互联网的安全指的是我国互联网的安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序言开头的话“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互联网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修改为:“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同时,将决定草案序言中“为了兴利除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修改为“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二)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序言中规定:“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互联网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等的发展,使人们的生产、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所涉及的领域和应用的方式也在不断的发展,难以列举全,建议删去序言中的“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等的发展”。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三)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侵入”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建议删去“非法”二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还应当增加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本决定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作了规定,它包括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可以不再增加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决定规定的一些行为,应当划清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对定罪量刑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了上述意见,考虑到刑法对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的,在执行本决定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本决定可不再重复刑法的规定。关于互联网安全中出现的还有些新问题,是否规定为犯罪行为,涉及到对犯罪的界定和刑法修改的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此外,还对上述两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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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