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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12-27 17:48:12 ——2000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0-12-27 17:48:12


        
    ——2000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同志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分成六个小组,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吉林、山东、广西、云南、青海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刑诉法实施情况。
    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事前做了认真准备。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围绕检查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前期调研,提出了执法检查方案。出发前,检查组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刑诉法的工作汇报。李鹏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多次过问,亲自修改检查方案,选定检查地区,并在检查组出发前进行了动员。各检查小组赴地方检查期间,听取了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机关实施刑诉法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基层公安司法干警、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并到监狱、看守所、监所检察机构、公安基层所队等进行了实地检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也按要求在本地区认真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写出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刑诉法的情况是好的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法宗旨、诉讼原则、侦查、检察、审判制度以及律师参与诉讼等各方面,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因此,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把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执法观念作为贯彻实施刑诉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开展执法思想讨论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干警对刑诉法立法宗旨的认识,特别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有了比较明显的转变,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为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为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庭审和刑罚的执行等各方面,制定和完善了一批配套的规章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刑诉法的实施。在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下大力气抓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监督制约的措施,并使之制度化。三年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对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反复。这次检查表明超期羁押呈下降趋势。对于刑讯逼供问题,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普遍采取措施进行了严肃查处,实行了责任追究制,从检查情况看刑讯逼供现象也逐年减少。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还抓紧队伍建设,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的同时,积极进行干警人事制度改革,许多部门实行了公开考试等干部招聘、选拔制度,努力提高干警队伍的素质。同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科学合理地进行了撤、改、立,促进了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也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查找存在的问题,推动了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总之,从这次执法检查看,三年多来刑诉法贯彻实施的情况是有进展和有成绩的,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态度积极认真,加大了工作力度,党委和政府加强了领导,人大加强了监督。刑诉法的正确实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有力的打击,办案质量也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看,贯彻实施刑诉法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超期羁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近两三年普遍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清理,但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超期羁押仍然较为突出:一是仍有一批超期羁押多年的案件没有得到解决。二是旧的超期羁押问题清理了,又出现新的超期羁押问题。三是变相超期羁押情况增多。造成超期羁押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首先是部分办案人员旧的执法观念还没转变过来,在没有掌握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仓促抓人,一旦补充不到必要的证据,便造成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次,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或同案犯在逃,导致长期不能结案。此外,由于缺乏经费,无力去外地搜集证据等也都是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
    (二)刑讯逼供依然是实施刑诉法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刑讯逼供虽呈下降趋势,但这个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刑讯逼供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包括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旧观念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办案人员把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中获取证据视为办案的主要手段,片面地追求破案的结果,形成“不管是否违法,只要案子破了就是功劳”的观念,助长了刑讯逼供。第三,不少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措施没有认真落实。
    (三)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方面仍存在障碍。公安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履行职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三难”:一是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会见受到限制较多。二是阅卷难,留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本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的时间较短,而且有的只提供一部分材料。三是复核取证难。上述问题的产生,首先是一些公安司法人员执法观念及业务能力还不适应刑诉法的要求,对律师介入存有偏见,害怕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影响案件取证工作。其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办案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三、几点建议
    针对贯彻实施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观念真正转变过来。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先定后审、轻率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律师依法介入诉讼等问题,都与一些同志不能正确认识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诉讼原则,在思想上不是努力使自己适应刑诉法的各项规定,而是要求刑诉法适应他们的想法和过去的办案习惯有关。这次检查表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单位和干警中仍然存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不仅要做一些有声势的工作,更要注重工作实效,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建议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继续加大对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深刻认识到,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进程中的重大进展,刑诉法的许多程序性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力地打击犯罪,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真正从思想上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并重的执法观念。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解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不力等重点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从完善制度方面解决问题。造成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不力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也要多管齐下。除了要从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以外,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议公、检、法机关明年将超期羁押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依法进行清理,特别是超期羁押多年的案件,依法该判决的要及时判决,依法该释放的要及时释放。对刑讯逼供要严肃认真查处,不能姑息,特别是造成被刑讯逼供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刑讯逼供案件,要将对有关责任人的具体处理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尽快进行修改。
    (三)要进一步开展现行刑诉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三年多来尽管各有关部门已经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是在深度和广度上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还比较陌生。刑诉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把宣传工作做好。人民群众真正掌握了这部法律,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支持、监督执法机关的工作,推动刑诉法的贯彻实施。
    (四)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干警队伍总体讲是好的。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下,继续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保证刑诉法正确实施的关键。加强队伍建设,尤其要注意抓好基层队伍建设。公安司法干警80%在基层,办案工作80%在基层,违法违纪案件80%也发生在基层。这三个80%,说明了抓好基层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五)切实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实际困难。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我们了解到,办案经费不足、办案装备落后、装备科技含量低、交通工具短缺是公安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严重到直接影响日常办案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近几年来在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经费问题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问题仍然存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问题继续予以重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在这次执法检查中,涉及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不力等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件,建议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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