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00-12-22 20:07:42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迟浩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00-12-22 20:07:42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迟浩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于去年初组成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将近两年的反复研究、调查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 一、制定国防教育法的必要性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即将跨入新世纪的时候,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未来发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制定国防教育法是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回首二十世纪,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和精神财富,同时也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数百起局部战争以及近半个世纪的冷战,惨遭战争劫难和战争威胁之苦。中华民族历经磨难,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最终使国家走上了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即将到来的新世纪,我国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在抓住历史机遇、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时候,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世界虽然总体上形势趋向缓和,但天下还很不太平,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军事干涉主义进一步抬头,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的消极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也不可忽视。对此,我们绝不能放松警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要有强大的国防实力,更要增强全民族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的报告都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七届全国人大以来的历次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和关心国防教育工作,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下去,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制定国防教育法,可以为深入贯彻党在国防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国防教育法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面向二十一世纪,我们必须坚持发展这个主题,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提高全民的基本素质。而树立国防观念,掌握一定的国防知识,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国防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教育形式,不只是军事教育,而且贯穿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教育之中,核心是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奉献精神,根本目的是增强全体公民建设强大国家,保卫祖国安全的意志、技能和体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能激励人们的爱国之心、报国之志,自觉地把党的事业、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产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民族向心力、凝聚力。这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军事上可以转化为旺盛的战斗力,在经济上可以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制定国防教育法,可以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必备的法制条件。 第三,制定国防教育法也是贯彻落实国防法和教育法的需要。国防法和教育法分别是我国国防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国防法专列一章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等问题作了规定;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制定国防教育法,可以贯彻落实国防法和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原则要求,使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 此外,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重视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一些国家还有比较完备的国防教育法律制度,他们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国防教育法的起草经过 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在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汇编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国防教育的论述、中央和地方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经验以及国外有关国防教育的立法情况等。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分别到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广东、福建、甘肃等省(直辖市)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50余次。三是组织专题论证,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就国防教育立法中政策性、理论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撰写专题研究报告。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两次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家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就草案中的重点问题多次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对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确定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职责分工,草案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设立国家和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并确定其职责,是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组织措施。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二)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为了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有必要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常做法。关于国防教育日日期的确定,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提出了3条选择标准:一是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经过对设立国防教育日的各种方案反复比较研究,草案规定,每年9月7日(即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订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三)关于学校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根据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和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草案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同时,鉴于小学、初中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和高中、大学开展的军训活动经实践证明是对青少年进行国防教育的有效形式,受到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同,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国防大学开设了有地方领导干部参加的国防进修班,重点学习和研究国防建设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这对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受到地方领导干部的欢迎。为了使这一做法长期坚持下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根据军队和地方一些单位的建议,草案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四)关于社会国防教育。 相对于学校的国防教育,草案将社会国防教育专列一章,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和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同时,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和社会文化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影响,草案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五)关于国防教育的保障。 针对一些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存在经费不落实、国防教育场所和师资力量不足以及教材过滥等问题,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分别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或者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有关部门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保证国防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此外,草案还针对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牟取非法利益,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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