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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12-22 17:40:30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绪武 全国人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12-22 17:40:30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绪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网络信息方面的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12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该决定对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保障互联网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草案的标题“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涵盖的范围较宽,而内容主要是防范、惩处互联网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将草案标题中的“网络”修改为“互联网”,使标题与内容一致起来。互联网的安全,包括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标题中的“信息安全”可以删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标题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草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项规定所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建议删去“违反国家规定”一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项规定修改为:“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有的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本项中的“传播其他信息”含义不清,这里的“其他信息”应是有害信息。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传播其他信息”,修改为“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四、草案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链接淫秽站点,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链接淫秽站点”与“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指的是同一种行为,可以不重复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三条第(四)项中的“链接淫秽站点”删去。
    五、草案第六条中规定:“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有的常委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当明确上述条文中的具体工作部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草案第六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维护互联网的安全,除要对违法行为惩处外,还要重视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功能。草案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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