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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10-31 17:27:27 ——2000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10-31 17:27:27


        
    ——2000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10月27日的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当前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删去现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可行的。同意草案提出的修改内容。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购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法律委员会已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上述修改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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