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摘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摘要) 2001-8-3 22:03:4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纪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草案)
关于《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摘要)
2001-8-3 22:03:4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纪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中央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私营个体经济稳步发展。到2000年底,全市私营企业共10.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36.27亿元,户均99.6万元。个体工商户共24.2万户,从业人员35.4万人,注册资金总额达27.33亿元,销售总额8.89亿元。私营个体经济在繁荣首都市场、参与国企改革、吸纳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本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本市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高和私营企业不断涌现,尤其是科技型私营企业成为首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一)制定《条例(草案)》对于落实北京市“十五”计划纲要,发展首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私营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我市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切实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北京还据此制定了私营个体经济的专门规划。因此,制定本《条例(草案)》是我市“十五”计划纲要顺利实现的法律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对于消除本市私营个体经济面临的种种不平等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占工业产值的比重名列第21位,不仅落后于沿海发达省份,也落后于许多内陆省份。2000年上海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额为56亿元,而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额仅17亿元;发达省市私营企业吸纳当地下岗职工占下岗职工总数的80%以上,而我市不足40%。据对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当前制约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不平等的市场环境导致私营个体经济不能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一是市场准入方面不平等。传统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许多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据调查,禁止和限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多达71项,其中有的行业外资可以进入,而私营企业却无法涉足。二是经营环境方面不平等。私营企业在融通资金、土地使用、拆迁补偿、资质评定、引进人才、取得进出口权等方面都不能享有实际上或不具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三是权益保护方面不平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产权不能依法界定,受到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罚款困扰,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伤害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影响了投资热情。
2、一些难点问题制约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资金、场地、人才这些主要市场要素的取得,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由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较晚,规模小,实力弱,不具备抵押和担保的能力,很难获得得贷款支持。据统计,在银行贷款的私营企业只占全市私营企业数量的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使用生产经营用地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保障,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失去经营场所而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私营个体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本身也存在规模偏小,经营管理方式落后,企业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自身的发展。现有法规规章大多偏重于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设定义务,强调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而对保护私营个体经济权益、促进其发展的规定比较少,也比较原则。现有的法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及时出台一部旨在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本条例自2000年4月立项以来,得到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和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政府研究室、市体改办以及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组成了立法工作小组。
2000年底,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和市计委、市统计局、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江苏、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对当地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市政府研究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对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情况作了大量调研,向市政府提交了《北京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调查报告》。报告着重分析了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建设。
在大量调查研究并借鉴吸取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法工作小组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先后召开了37个座谈会,征求了二十几个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180多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问题与金融机构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座谈。
今年3月7日,立法工作小组针对立法必要性、思路和其他一些重大问题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国家体改研究所、社科院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的意见。工作小组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工商联的意见。他们在对立法必要性做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立法工作小组于今年3月15日在北京经济报和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的两周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共400余条。这些意见绝大多数都在《条例(草案)》中得到了体现。
2001年4月16日,立法小组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审议,与会的31个政府部门和市工商联对草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不断地修改,《条例(草案)》日臻成熟与完善。4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立法思路与《条例(草案)》名称
本《条例(草案)》是以《宪法修正案》为立法依据,参考《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起草。
本《条例(草案)》定名为《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以“促进发展”为主旨,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这是本《条例(草案)》笔墨最重之处,有别于以往对私营个体经济以管理和规范为主的立法,旗帜鲜明地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突出了发展的主题。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不是要给予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也不仅着眼于权益保护,而是立足于创建一种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解决对各种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问题。
本《条例(草案)》在解决目前私营个体经济面临的实际问题上,注重具有一定的务实性,也着眼于体现一定的前瞻性,使条例在“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发挥指导作用。
在修改过程中,立法工作小组吸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朱镕基总理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表述方式,把“个体私营经济”的表述调整为“私营个体经济”,旨在把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这也是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首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私营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定位
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是要对私营个体经济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其法律地位,并根据其特点进行产业引导。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对私营个体经济在首都经济中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同时,《条例(草案)》第九条根据北京市“十五”计划纲要和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本市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农业、服务业和其他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
(三)关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关于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
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不平等待遇是阻碍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十五”计划纲要,“要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在市场准入方面规范了前置审批事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各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2、关于人才支持
现代经济是知识经济,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私营个体经济要发展就必须有高素质的人才。作为政府,应当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提供人才服务,为其创造一个好的人才环境。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3、关于融通资金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难以获得信贷支持的问题严重阻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和壮大。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从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金融机构责任、设立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建立资金互助组织和融资的平等待遇等五个方面分别予以规范,力求帮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这一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获得资金支持。
4、关于保护其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这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方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获得经营场地时,困难重重,费用高昂;另一方面却因城市环境整治、建设拆迁而不断失去经营场所。据调查,本市个体工商户从1995年的29万户下降到现在的24万户,与丧失经营场所有直接关系。为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条分别从用地取得、土地使用和拆迁补偿等方面作了规定,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得以保障。
5、关于依法界定产权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存在着大量以公有制名义注册,实为个人的投资企业,俗称“红帽子”企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实际投资者要求明晰产权,恢复本来面目的愿望日趋强烈,而部分挂靠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对企业改制不予支持,甚至无偿划企业财产,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使得这些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损害,已成为本市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之一。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明确规定,对要求改制的企业在办理产权界定手续时,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6、关于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来我市创业
本市有一些来京创业多年,为发展首都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地私营企业家,由于无法取得长期居留证件,给家庭生活、子女教育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便。为解决其实际困难,吸引更多的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的投资,《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凡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均可为其以及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办理本市户口。这是我市《条例(草案)》有别于其他省市已出台法规的特色条款,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条款。为保证此条款的落实,市政府还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关于政府在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活动中的职能和作用。
《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支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职责、自身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这也是本《条例(草案)》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
1、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草案)》第八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政府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私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规范其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十条要求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将有关私营个体经济的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解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难以得到政务信息的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严重侵害其权益和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部门处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的问题。
3、强调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专章制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旨在通过立法赋予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一定的职能,使之在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自我服务、我自教育、自我管理,发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政府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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