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1-6-30 0:59:52 ——2001年6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6月27日上午对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1-6-30 0:59:52
——2001年6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6月27日上午对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第一条将法官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第一条对检察官法第一条作了相应的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将“促进司法公正”修改为“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或者“维护司法公正”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法官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检察官法作相应修改。 二、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第三条将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第三条作了同样的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关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对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应当有区别地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检察官法作相应修改。 三、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第四条将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政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草案)第四条作了相应的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其他具有政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口子太大,担任院长、副院长也应当具备法官条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官法作相应修改。 四、在审议中一些委员从进一步完善法官法、检察官法出发,还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考虑到这次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只是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不是进行全面的修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有些问题可先不作修改,待今后全面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时考虑。还有一些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管理方面的建议,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已有一些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现有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备,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可不再具体规定。 此外,还对两个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