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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6-26 0:59:28 ——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6-26 0:59:28


        
  ——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的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及其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等,修改得比较好。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修改法官法是必要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委员建议在本条中增加“确保司法公正”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法官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将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修改为:“(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有的委员认为,选任法官应当注重实践经验,上述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过短,建议将“二年”改为“三年”,将“一年”改为“二年”。法律委员会认为,适当延长法官在任职前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有利于保证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因此,建议将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修改为:“(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三、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将法官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在民族自治地方按照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有困难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其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我国少数经济、文化欠发达的地方,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学历条件选任法官,也难以做到,建议对这些地方也放宽学历条件。此外,有的委员提出,法官法修正案提高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对于现任的不具备该条件的法官应当规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按照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四、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将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一些委员建议删去“一般”两字。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具有政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是否包括法官,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政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五、根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规定:“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虑到律师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也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为解决好法律间的衔接,经同有关部门商量,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六、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的施行时间,考虑到进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要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经与有关部门商议,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修改法官法的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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