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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1-5-21 16:03:50 建标标函[20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

 




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01-5-21 16:03:50


 
 
 

建标标函[20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主编,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国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城建环保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该标准的编制速度,确保该标准的编制质量,从技术上实现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现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1年6月20日以前将意见反馈该标准的编制组。

  联系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

  邮政编码:450053

  联系人:王喜元

  电话:0371-3934128

  E-mail:[email protected]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发布 ××××—××—×× 实施

--------------------------------------------------------------------------------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已发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关国家标准,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时,为控制由其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及仓储性建筑工程。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建筑业目前发展水平、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业现状,结合我国新世纪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并参照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

  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提出。

  本规范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本规范编制管理单位: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本规范编制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材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水平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竣工验收

附录A 测试舱的测试

附录B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的测定

附录C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附录D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的测定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222Rn),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室内空气环境指标 standard for indoor air environmental

  室内空气中有害污染物含量的限值。

2.0.4 建筑材料环境指标standard for building materials

  建筑材料中有害成份的含量的限值。

2.0.5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 test chamber

  一种模拟室内环境对建筑材料有害物释放量进行测试的设备。

2.0.6 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厚度与其密度的乘积,即单位面积上的质量。

2.0.7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单位质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2.0.8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 equalizing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材料中镭(226Ra)的比活度()、钍(232Th)的比活度()、钾(40K) 的比活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值:

  

  式中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单位:Bq·kg-1。

2.0.9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质及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胶合板、纤维板或刨花板等板材。

2.0.10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各种装饰材料面层的板材。

2.0.11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2 水性胶粘剂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3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的处理剂。

2.0.14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5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6 甲醛释放量 free formaldehyde content

  木制板材中释放甲醛的量。

2.0.1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VOC)

  在常压下,沸点(或初馏点)不大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材料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含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墙砖、地砖、马赛克、陶瓷、玻璃,以及混凝土、硅酸盐、石灰、石膏等及其各种制品,如砌块、预制品和构件等应检验放射性指标,并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建筑材料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

等级分类
 放射性指标
 
A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1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350 Bq·kg-1
 
B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1
(天然石材:镭(226Ra)比活度≤250 Bq·kg-1)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700 Bq·kg-1
 
C 类
 镭(226Ra)比活度>200 Bq·kg-1
(天然石材:镭(226Ra)比活度>250 Bq·kg-1)
放射性等效比活度>700 Bq·kg-1
 

3.1.2 放射性环境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11743和 GB11713规范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检测甲醛的释放量或甲醛的含量。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测定时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当采用“穿孔法”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环境指标等级
 环境测试舱甲醛平衡浓度(mg/m3)
 
E1
 < 0.12
 
E2
 0.12~1.2
 
E3
 1.2~2.76
 

 

表3.2.1-2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环境指标等级
 “穿孔法”甲醛含量(mg/100g 干材料)
 
E1
 < 10
 
E2
 10~30
 
E3
 30~60
 

 

3.2.2 环境测试舱的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穿孔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T17657中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涂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内墙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苯、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内墙用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

项目
 半光或无光型
(光泽值≤45/60°)
 有光型
(光泽值>45/6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30
 ≤200
 
苯(g/L)
 ≤0.02
 ≤0.02
 
游离甲醛(g/kg)
 ≤500
 ≤500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VOC(g/L)
 苯
(g/L)
 
醇酸清漆
 ≤600
 ≤0.02
 
醇酸调和漆
 ≤500
 ≤0.02
 
醇酸瓷漆
 ≤580
 ≤0.02
 
硝基清漆
 ≤720
 ≤0.02
 
硝基瓷漆
 ≤660
 ≤0.02
 
聚氨酯清漆
 ≤350
 ≤0.02
 
酚醛磁漆
 ≤360
 ≤0.02
 
酚醛防锈漆
 ≤230
 ≤0.02
 


3.3.3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4 胶粘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及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及游离甲醛含量

项目
 取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白乳胶
 塑料地板胶粘剂
 瓷砖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VOC(g/L)
 ≤30
 ≤30
 ≤50
 ≤50
 
游离甲醛(g/kg)
 5.0
 ≤0.5
苯(g/L)
 ≤0.02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含量指标


项目
 氯丁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胶粘剂
 环氧胶粘剂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
VOC(g/L)
 ≤500
 ≤500
 ≤200
 
苯(g/L)
 ≤0.02
 


3.4.3 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含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 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甲醛的含量,并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指标

项目
 阻燃剂
 防水剂
 防腐剂
 防虫剂
 
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VOC(g/l)
 ≤250
 ≤250
 ≤250
 ≤250
 
游离甲醛(g/kg)
 ≤0.5
 

3.4.3 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甲醛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的地表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和土壤氡浓度水平测定。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氡浓度水平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1.2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用途及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指标等级要求,确定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有环境指标检测报告。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的有关规定。

4.1.4 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当达不到通风要求时,应增加辅助通风措施。

4.1.5 当民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将大开间分割成小开间时,每一小开间均应分别进行通风计算,并应符合本节第4.1.3条的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工程地点地质断裂的情况。

4.2.2 当工程地点有地质断裂时,应根据地质断裂的走向、深度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确定防氡措施。

4.2.3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2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工程设计中应采取防止建筑物基础开裂的措施。

4.2.4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应对基础采用防氡处理。防氡处理措施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执行。

4.2.5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边地区土壤中氡浓度10倍以上,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规范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采取防氡措施外,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 GB/T 17785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周边地区的氡浓度测定应以工程地点为中心,以地质断裂的走向为轴线,两侧各取两点进行测定,按四个测点的平均值确定。测点与工程地点的距离,应根据地质断裂的深度按表4.2.6确定。

表4.2.6 测量点距离工程地点的距离


断裂深度D (m)
 测量点与工程地点距离 (m)
 
D<10
 100
 
10<D<20
 150
 
20<D<50
 200
 
50<D<100
 300
 
100<D<500
 1000
 
D>500
 2000
 

 


4.2.7 当工程地下防水设计为一级时,可不再另行对基础采取防氡处理措施。

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中非金属无机建筑材料(不包括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及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应采用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

2 当其它B类建筑材料与A类建筑材料或质量厚度不小于8g/cm2的B类建筑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1-1
  4.3.1-2

式中:

  fi——第i种贴面材料在贴面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在各种材料厚度、密度相近的情况下,可按各种材料的使用面积简化计算)。

  SRai——第i种材料的226Ra比活度。

  SThi——第i种材料的232Th比活度。

  Ski——第i种材料的40K比活度。

 3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建筑材料。

4.3.2 民用建筑工程中天然石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民用建筑工程和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的非饰面材料应采用A类天然石材;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内饰面可采用A类或B类天然石材;

 3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得采用C类天然石材.

4.3.3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E1级人造木板;

 2 II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宜采用E1级人造木板,当采用E2级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分应进行表面覆盖处理;

 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得采用E3级人造木板。


4.3.4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4.3.5 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内墙涂料严禁使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107、803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多彩内墙涂料。

4.3.5 壁纸粘贴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107胶)。

4.3.6 粘合木结构的甲醛平衡释放浓度或甲醛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E1级的规定。

4.3.7 壁布、地毯、帷幕等的甲醛平衡释放浓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E1级的规定。

4.3.8 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阻燃剂不得含有可挥发氨气的成份。

4.3.10 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当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II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当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宜采用脲醛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吸声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或装饰材料进行现场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5.1.2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5.1.3 凡属于以下情况者,宜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模拟测试或样板间测试。

  1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40套以上者;

  2 I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同一装修设计方案在80套以上者。

5.1.4 当在现场进行样板间测试时,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检验

5.2.1 非金属无机材料应检查产品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其放射性环境指标等级分类及放射性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5.2.2 当非金属无机材料中的天然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且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进行放射性环境指标的复验,抽样数量不应小于用量的1/1000。

5.2.3 人造木板应检查环境指标的检验报告,其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释放量或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当使用面积大于500m2时,应进行抽检.抽样数量不应小于用量的1/1000。

5.2.4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均应分别检查其环境指标检验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5.2.5 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检验报告中项目不全或有怀疑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对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予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的有关规定。

5.3.2 民用建筑工程回填土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不得高于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

5.3.3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不得使用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

5.3.4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严禁在室内用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6 对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施工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时,除芯板为E1级外,应对断面及边缘进行密封处理。


6 竣工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验收。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调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 模拟测试报告,样板间测试记录。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环境指标等级、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检测方法
 
氡(Bq/m3)
 ≤100
 ≤100

≤200 (地下室)
 GB/T 14582

GB/T 16147
 
甲醛(mg/m3)
 ≤0.08
 ≤0.12
 GB/T 16129

GB/T 18204.26
 
苯(mg/m3)
 ≤0.087
 ≤0.087
 GB 11737
 
氨(mg/m3)
 ≤0.2
 ≤0.5
 GB/T 18204.2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30
 ≤0.60
 附录D
 

注:氡系氡平衡当量浓度,等于现场氡测试浓度和平衡因子(取0.5)的乘积。

6.0.5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当模拟测试或样板间测试合格时,抽检数量减半。

6.0.6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现场检测,当房间面积<50m2时,设1个检测点;当房间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房间面积>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5-1m、高度0.8-1.5m处均匀分布。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7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现场检测,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

6.0.8 当室内环境指标检测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再次验收时,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验收合格,可定为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人造木板甲醛释放量环境模拟舱测试

  A.0.1 环境模拟舱的容积宜为10-40m3。

  A.0.2 环境模拟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为230±10C;

  2 相对湿度应为45±5%;

  3 空气交换率应为1次/h。

  A.0.3 测试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测试舱的空气交换率调至3-5次/h,运行2h后,在舱出气口,以0.2L/min的速度采集1L舱内空气,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测定甲醛空白浓度C0。

  2 应按舱容积与材料表面积为1:1的量,截取适当面积的板材放入模拟舱中,在环境模拟舱运行条件下运行2h后,每隔1小时以0.2L/min的速度采集1L舱内空气,并测定甲醛浓度,当甲醛浓度连续四次测量的结果,均在其均值的0.95-1.05范围内时,测试结束,即为甲醛平衡浓度C1。

 2 甲醛实际平衡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甲醛实际平衡浓度;

  ——甲醛空白浓度;

  ——甲醛平衡浓度。


附录B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B.1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B.1.1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物的测定

  1 仪器:

  分析天平——称量精度±0.001g;

  铝箔盘——直径55mm、高18mm;

  烘箱、注射器——1.0ml;

  干燥器。

 2 测定方法

  1) 应按水性涂料中挥发性物质的含量范围确定称取的试样量:

  当挥发性物质少于40%时,称样量为0.3±0.1g;

  当挥发性物质多于40%时,称样量为0.5±0.1g。

  2) 应用注射器吸取样品,并称重(注射器+试样), 在已称重的铝箔盘(W1)中加入3±1ml的蒸馏水,用注射器注入试样的同时摇动铝箔盘,以使试样能分散在蒸馏水中。 如果有块状物形成,弃之不用,重复上述步骤,然后称注射器重量,减少的重量为注入铝箔盘中的试样量(Sa)。

  3) 试样应在110±5℃的烘箱中保持60min,取出后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并称重,精确至0.1mg。

 3 应按下式计算挥发物质的重量百分含量:


  

式中 V——挥发物质的重量百分含量;

   W1——铝箔盘重,g;

   W2——烘干后铝箔盘加试样重,g;

   SA——试样量,g。

B.1.2 水性涂料中水分测定

 1 Karl Fischer 法(本方法不适用于含醛类和某些金属氧化物的样品)

  1)仪器

  Karl Fischer水分测定仪;

  注射器——100μl、1ml。

  2)试剂

  Karl Fischer试剂——滴定度0.004000-0.006000g/ml;

  纯水;

  乙基哌啶。

 2 测定方法

  1)Karl Fischer试剂的标定

  应在滴定瓶中加入新溶剂以覆盖电极端。如果使用吡啶做溶剂,需加入1-乙基哌啶,加入量为吡啶的5%,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至终点。
  应用100μl注射器吸入约50μl的蒸馏水,并称重,准确至0.1mg,将蒸馏水注入滴定瓶中,再将注射器称重,减少的重量为注入的水量,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至终点。

  应重复标定,直至相临两次标定的F值相差小于1%,求出至少两次测定的平均值。

  应按计算Karl Fischer试剂的滴定度F:

     F=J/P

式中 F——Karl Fischer试剂的滴定度;

   J——加入的水量,g;

   P——消耗的Karl Fischer试剂,ml。
  2)样品分析

  应在盛有预先滴定终点的溶剂的滴定瓶中以4.1.3的方法加入试样,试样量在0.1-0.4g范围内,准确至0.1mg,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试样至终点。

  应按下式计算试样的含水量L:

     L=(P×F×100)/S

式中 L——试样的含水量;

   S——试样重量,g。

B.1.3水性涂料中水分含量气相色谱法测定

  1 仪器

   气相色谱仪;

   热导检测器;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填装60-8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80℃,升速30℃/min终温170℃);

   微量注射器--10μl或20μl;

   具塞式玻璃瓶10ml。

  2 试剂

   蒸馏水;

   无水二甲基酰胺(DMF);

   无水异丙醇。

  3 测定方法

  1) 水的响应因子R测定

  应在同一具塞式玻璃瓶中称0.2g左右的蒸馏水和0.2g左右的异丙醇,称准至0.1mg ,加入2ml的二甲基酰胺,混匀.用微量注射器进1μl 的标准混样,记录其色谱图.

 

式中 ——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水峰面积,g;

  ——异丙醇峰面积。

  当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非无水试剂时,则以同样量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混合液(不加水)为空白,并且记录空白的水峰面积。

  应按下式计算水的响应因子:

 


式中 R——响应因子;

   Wi——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Ai——异丙醇峰面积;

   水峰面积;

   B——空白中水的峰面积。

  2)样品测定

  应称取约0.6g涂料和0.2g的异丙醇,精确到0.001g,加入到具塞玻璃瓶中,再加入2ml二甲基甲酰胺,盖上瓶塞,同时准备一个不加涂料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空白。用力摇动装有试样的小瓶15min, 放置5分钟,使其沉淀, 也可使用低速离心机使其沉淀。吸取1μl样品瓶中的上清液,注入色谱仪中,并记录其色谱图。

  3)应按下式计算涂料中水的含量

 


式中 ——水峰面积;

   Ai——异丙醇峰面积;

   Wi——异丙醇重量,g;

   Wp——涂料重量,g;

   R——响应因子。

B.1.4 水性涂料中免检溶剂含量的测定

  1 仪器

   气相色谱仪;

   热导检测器;

   色谱预柱——柱长100m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玻璃棉;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的不锈钢柱,填装80-10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100℃,升速8℃/min,终温230℃;

   分析天平——精度0.001g;

   微量注射器——5μl、10μl;

   密闭瓶子——25ml。

  2 试剂

   二甲基甲酰胺——分析纯;

   正丙醇——色谱纯;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二氯甲烷---分析纯。

  3 样品测定

   1) 标准样品配制

  称取约16g二甲基酰胺(DMF)(精确到0.001g)、2.0g 1-1-1三氯乙烷、2.0g正丙醇及2.0g二氯甲烷, 应按顺序置于一个密闭的容器中,取标准样品1μl进样。

   2) 样品测定

  应先将样品摇匀,然后从容器中间取样,称取约16gDMF(精确到0.001g)和5.0g试样于一个密闭的瓶子中,加2.0g正丙醇, 将其密闭, 摇动瓶子, 使其沉淀, 用速率为1000rpm的离心机离心5分钟。 吸取上清液1μl进样,当试样中组分是未知时,选择不同类型色谱柱,确定是否有异丙醇或卤代烃的干扰峰存在。当有正丙醇时,应用其它内标物。

   3)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卤代烃含量:

 


式中 ——相应组分的响应因子;

   Wi——标样中相应组分的重量, g;

   Ai——标样中相应组分的峰面积。

 


式中  %——卤代烃的重量百分含量;

   RFCH——标样中卤代烃的响应因子;

   ACH——测试的试样中卤代烃的峰面积;

   ISamt——加到试样中内标物的重量,g;

   RFIS——标样中内标物的响应因子;

   AIS——测试的样品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W——样品的重量,g。

B.1.5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计算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OC——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mg/L;

   V——涂料中挥发性物质重量百分含量;

   H2O%——涂料中水的重量百分含量;

   CHwt%——涂料中免检溶剂的重量百分含量;

   ρ——水性涂料的密度(应按GB6750测定)。


B.2 溶剂型涂料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测定

  应按GB/T6740和GB/T6750测定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和涂料密度,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 TVOC——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W1——加热前样品重,g;

   W2——加热后样品重,g;

   ρ——样品密度,g/ml。

  附录C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C.0.1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C.0.2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地下断裂走向为方向,间距10m作网格,并且以各网格点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差±2m进行)。

  C.0.3 应用洛阳铲或钢钎在每个测试点打孔,孔深60±5cm,孔径不宜超过15cm。

  C.0.4 成孔后,应抽取孔底部气体(取样管口应紧贴孔壁,并且应过滤掉粉尘),氡浓度测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GB/T16147或《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的有关规定。

  C.0.5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上午9~12时进行,应避免在雨天测试。

  C.0.6 工程地点外对照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试应与工程地点的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试方法相同。

  C.0.7 现场测试应作好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测试点布设图、现场地表状况描述、取样测试当天气象状况等。

  C.0.8 地表土壤中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工程现场土壤中氡浓度和对照点土壤中氡浓度测试结果。


  附录D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的测定


D.0.1 仪器


活性炭采样管;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0.2-1L/min,流量误差应小于5%.


注射器——1ml、100ml;


微量注射器——1μl、10μl;


热解吸装置;


具塞刻度试管——2ml;


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色谱柱——长3m,内径4mm不锈钢柱,内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担体(5:100)固定相。

D.0.1 样品测定

  1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活性炭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10L空气。采样后,应将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样品可保存5天。

  2 检测步骤
  应用色谱纯甲苯分别配制成下列标准气体:0、0.01、0.02、0.04、0.08μg/ml。按GB11737规定进行标准样品测定,得到TVOC的测定用标准曲线 y=a+bx(以甲苯计)。

  取采样后活性碳管,按GB11737规定进行样品测定,从标准曲线中查得样品中TVOC的量。以甲苯为基准物质,各种VOC的响应系数忽略不计。按下式计算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式中 TVOC——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mg/m3;

   X&——从标准曲线中查得样品气中TVOC的量, mg/m3;

   V0——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V1——热挥发气体总体积,ml。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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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