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1-4-24 20:09:24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
关于“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1-4-24 20:09:24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将“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情况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报告如下。 一、“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同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三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五年来,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在实施前两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三五”普法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经检查验收,基本完成了预期的任务。 (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得到广泛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得到基本普及。“三五”普法是在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是在党中央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为此,我们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跟国家立法步伐,结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监管金融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宣传普及。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运用法律武器,认真组织开展依法揭批活动。“三五”普法期间是我国立法较多较快的时期,各级普法主管机关适应国家的立法进程,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宣传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中重点宣传法律法规达50多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全国普法办公室及时部署并认真组织宣传,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逐步形成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并日益深入人心。 (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蔚然成风,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在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举办法制讲座的表率作用下,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切实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的指示精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于1996年12月联合发出了《关于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的通知》。“三五”普法期间,全国共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约280次,有1.22万多人次参加。经过各种正规法律培训的地(厅、局)级领导干部达到18.4万人次。江泽民总书记作序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作为“三五”普法的干部统编教材,发行近400万册。各级领导干部逐步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既是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法律意识的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开始转变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思想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注重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现代管理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 (三)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广泛开展,公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年龄、职业特点及其不同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抓住与公民工作、生活和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重点,因人施教,分类指导,力求实效。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干部群众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公民的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开始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经济民事交往中订合同、办公证、请律师的依法办事观念逐步形成。公民依法举报违法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事例也不断增多。基层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多。迄今为止,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0多万件,诉讼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四)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是“三五”普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各地区、各部门在学法基础上广泛开展的依法治理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创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经过努力探索,各地区积累了许多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典型。迄今为止,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依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以及75%的基层单位开展了依法治市、治县(区、市)、治乡(镇)、治村(街道社区)工作。依法治林、治水、治路、治电、治税等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全军各部队结合军队建设也开展了依法治军活动。经过努力,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的依法治理“三大工程”的格局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工作呈现全面实践、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逐步制度化。多数地方和部门建立党委(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轮训)制度,党校、干校开设法制课,以及学法考试考核等制度。目前,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明确要求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地方规定,不学法、不懂法、不依法办事者不为官,实行一票否决。二是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纳入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司法部与中宣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对全国52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企业的负责人普遍进行一次法律培训。司法部与中央综治办、原国家教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多数大、中、小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开设了法制课,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的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本。三是加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立法步伐。目前,全国9个省(自治区)出台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手段,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开动脑筋,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许多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路子。 “三五”普法期间,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相继开办了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金剑奖”,司法部、全国法制记协组织的“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对于繁荣法制新闻和法制文艺创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在全国有法制专业文艺团体20多个,业余文艺团体5000多个。河南省商丘市有一支“老年义务普法宣传队”已坚持开展工作十几年。这些常年活跃在基层的法制文艺宣传队伍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寓教于乐,寓法于情,宣传效果十分明显。特别是现代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部“中国普法网”不久前已经开办。一支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员队伍已经形成,全国总人数达到700多万。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省级普法讲师团,成员700多人,地(市)、县(市、区)成立的普法讲师团成员达6.1万人。同时,各级党校、团校、夜校也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总的看,“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实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一是广大公民、公务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行政命令,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干群矛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发展很不平衡。农民和流动人口的普法仍是工作难点。四是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如何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机制,更加注重实际效果,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是值得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等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这项工作。198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三个五年规划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前不久,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并同意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决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这个《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全社会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及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为此,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四五”普法规划实施之际,再次作出决议,以促进“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预期目标。现就决议草案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决议草案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经过三个五年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我国公民法制观念的整体水平还不高。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李鹏委员长也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常委会要在全国已经开展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就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作出决议,把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因此,决议草案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全社会的思想,引起全社会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从而深入持久地把这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宏大工程抓紧抓好。 (二)决议草案提出,“四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由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各项事业的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提出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是因为法律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广大公民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为基础。法律素质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是对法制宣传教育目标提出的更高要求。提出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是从宏观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三)决议草案对“四五”普法的工作任务强调了四个方面:一是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不断宣传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才能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同时,应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宣传学习的针对性;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十五”计划纲要的任务,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入世贸组织涉及的相 关法律知识,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四是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决议草案在强调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即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这主要是考虑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带头学法、用法,既是提高领导干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因此,决议草案提出,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可塑性很强,需要从娃娃抓起,进行法律素质的养成教育。因此,决议草案要求,青少年要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应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尤为重要,特别是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更需要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际经贸、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决议草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决议草案提出,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学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法。在普法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是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措施。因此,决议草案强调,要坚持把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和有关专项工作,逐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六)决议草案提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因此,决议草案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要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形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发挥大众传媒和现代化宣传手段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 (七)决议草案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本决议的执行。在15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有力的督导作用。今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报告与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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