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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2001-4-27 20:13:16 ——2001年4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6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

 




对《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2001-4-27 20:13:16


       
    ——2001年4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6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适应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体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是十分必要的。草案总结以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组织实施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好的。审议中,大家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于4月27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草案第一条主要讲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鉴于本决议是法律性文件,不宜过多地阐述认识问题,而且草案导语中已有类似的内容,同时为了与前三个五年普法决议的体例相一致,因此,将草案第一条删去,由原草案的七条修改为建议表决稿的六条。
    二、草案第二条第一句规定,“继续深入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此处的“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很重要,建议前移至导语中。调整后,将导语的相应部分修改为“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三、一些委员认为,草案第二条应该重点突出宪法的宣传学习,因此,将草案第二条第一句修改为“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 
    四、最近中央提出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坚决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目标。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配合“严打”整治斗争,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了有关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开头“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一句含意不明确,现改为“全体公民”。有些委员提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位置应再突出一些。因此,修改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中“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句,各政党中也包括有中国共产党,这句话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语病。还有的委员提出,应在这一条中增加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实效”的内容。因此,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注重实效。” 
  七、一些委员提出,对本决议的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加强检查。因此,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执法检查”四个字,将本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八、有些委员提出,本决议是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出的,不应包括依法治理的内容。我们考虑,依法治理问题已写入“三五”普法决议,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四五”普法的规划中也有此内容,本决议如不写这一条似有不妥。但为了突出法制宣传教育,可将依法治理的内容适当后移。因此,将草案第三条与第四条的次序作了调整。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决议中将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内容、目标具体化。我们考虑,这些内容已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四五”普法规划中作了具体规定,本决议可不再展开。
    另外,对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特此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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