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1-4-24 1:30:49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1-4-24 1:30:49


        
    ——2001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不了外国自然人,而按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在我国是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并相应地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与第四条第三款合并作为另一条。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这种商标还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报事项和材料应当要求其是真实、准确的,不得有虚假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他人在使用的基础上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七、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的请求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八、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但对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处理未作规定,不利于有效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后面增加“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九、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了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为一条,修改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十一、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当规定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