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8-27 22:00:02 张春生指出,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一九五○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一九九二年曾经作过一次修订。这次修改,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张春生说,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修正案草案在工会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张春生说,关于工会经费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 张春生最后强调,针对现行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2001年8月27日中国人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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