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8-27 22:00:42 顾昂然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人民网记者 赵纲摄 顾昂然说,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提出,修改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林地,包括宜林地。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对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 顾昂然说,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增加了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和“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含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法的上述规定作如下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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