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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8-27 1:13:36 ——2001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顾昂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8-27 1:13:36


        
  ——2001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顾昂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有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8日、8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的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对刑法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和明确法律的含义是必要的。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些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严重毁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提出,修改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林地,包括宜林地。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对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此外,还有一些委员提出,非法占用草地改作他用,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危害也很严重,这次修改应一并考虑解决。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这样修改,既可以对大量毁坏林地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能予以追究。至于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木严重毁坏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不再另行规定。
    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增加了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和“非法审核批准开垦林地、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的规定。一些委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已经包括林地、草地等土地在内,可以不作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提出,由于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实践中对一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适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含义。根据以上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已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情况,可以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对该条的含义进一步予以明确,以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同时,考虑到除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含义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是相同的,也应一并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法的上述规定作如下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加重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处罚,提高刑法对有关犯罪的刑期。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在处刑上的平衡,需要通盘研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不作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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