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4-24 17:32:09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4-24 17:32:09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各部门、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大家认为,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当前商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有利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在本法的立法宗旨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二、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关于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的规定,缺乏确定性,容易产生弊端,应当由国家商检部门确定哪些国外标准可以作为参照的标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三、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商检机构检验完毕的时间由国家统一规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应当明确作出统一规定的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的规定,修改为“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 四、有的地方提出,对一些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保证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应当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五、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需要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由代理人作为报检主体进行报检的,应当对这种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进行代理的法定手续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商检机构进行验证管理,是商检的一种方式,也是商检机构的一项管理职能,应当在法律上对其适用范围和管理内容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七、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确保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加强商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防止执法腐败。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1、“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2、“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制约。” 八、有的部门提出,从实际情况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商检违法行为有些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按照货值金额处以罚款比较合理,同时随着对罚款基数的改变,应当调整罚款的幅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中“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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