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2-3-9 17:14:28 ——2002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2-3-9 17:14:28
——2002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在香港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并于2001年9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草案的意见。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修改。 现将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总名额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不会有大的变化,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应维持九届全国人大时的名额。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 二、关于选举方式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以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为基础组成,并吸收了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拟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 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约8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和政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可以考虑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和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为基础组成,并吸收不是上述人员的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香港本届选举会议共约1000人,比上届选举会议人数增加了一倍多。 三、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并负责执行基本法。因此,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是非常必要的。香港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行政长官曾经是选举会议成员,而且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四、关于选举的组织工作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草案规定的以下几点: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第三,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选举会议提出,由选举会议推选;第四,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选举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委派人员赴香港具体组织选举工作。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确定选举日期;第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第三,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第五,宣布选举结果;第六,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五、关于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草案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如果在选举中发生收受贿赂的行为,依照草案的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人大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六、关于选举程序 总结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的做法和经验,草案对选举程序规定了以下内容: 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3、代表的选举采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办法,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定的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七、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对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问题作过规定。对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仍可沿用九届全国人大时的做法。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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