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1 21:13:23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合理用水,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节水管理水平,创建节水型企业,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拟定了《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请在2002年2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告知我们,来信请寄: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工业节水处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63193213 附:《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 国家经贸委 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合理用水,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企业节水管理水平,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特制定本导则。 二、各地和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应当遵守本导则。 三、国家重点工业企业以及高用水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应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工业企业以及高用水行业中的骨干企业的创建活动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创建情况。 四、节水型工业企业定量指标以及基础管理标准 节水型工业企业定量指标为:工业用水达到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行业先进水平见附件1);水表计量率中,一级表达到100%,二级表≥90%,三级表≥85%;锅炉冷凝水回收率≥60%;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包括自备水源)≤5%。 基础管理标准为: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企业厂区内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计量分开。 定量指标中的有关定义和计算公式见附件2。 五、达到本导则定量指标及基础管理标准的企业,省级以上(含省级)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可授予其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各级经贸委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水型企业的先进经验。 六、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其改扩建项目中,可以优先获得所需用水量。 七、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设部印发的《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中有关节水型企业部分的内容。 附件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行业先进水平 五个高用水行业中,火力发电行业循环冷却电厂为97%,直流冷却电厂为35%(不含直流冷却水);石油石化行业炼油企业为97%,石油开采企业为65%;纺织行业纺纱织布及服装企业为85%,印染企业为55%;造纸行业化学漂白草浆制造企业为65%,化学漂白木浆制造企业为85%,纸及纸板制造企业为90 %;钢铁行业普钢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为95%,特钢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为91%。 其它行业的化学肥料制造、有机化学产品和合成材料制造、化学农药制造及炼焦等企业为95%;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产品、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建筑用玻璃制造等企业为70%;重型机械制造、运输机械制造、水泥机械制造、电气制造等企业为65%;医药工业、饮料制造、轻型机械制造等企业为60%;木材加工、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制造等企业为55%;电器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不含建筑用玻璃制品)、陶瓷工艺品制造、磨具磨料制造等企业为50%;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及其它计量器具制造、文化用品制造等企业为40%;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食品制造等企业为30%。 附件2: 节水型工业企业定量指标定义和计算方法 序号 指 标 定 义 考核计算方法(数据可由查资料所得)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