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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8-23 18:15:38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顾昂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8-23 18:15:38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顾昂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有些委员提出,第一款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应当在总则中明确体现。有的委员提出,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应进一步具体化,以保证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在农村仍享有一份承包地,在妇女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以前,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1、将该条第一款移至总则,作为第六条。2、将该条第二款作为一条,修改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关于承包土地的收回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进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城市户口,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有关部门提出,按照目前户籍管理制度,应将城市户口称为非农业户口。有的委员提出,有些承包的农户进入县级市市区落户,虽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因社会保障尚不健全,也应当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或者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承包方以出租形式进行流转的情况较多,本法应当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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