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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02-8-12 20:37:40 中注协 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02-8-12 20:37:40


中注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2002年的工作安排,我会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评估执业机构认真讨论,并于2002年9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

联 系 人:王诚军 陈明海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202,5210

传 真:010-6872013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程序包括:

1、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 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 形成资产评估计划;

4、 资产勘查;

5、 收集、分析资产评估资料;

6、 评定估算;

7、 形成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8、 工作档案归档。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明确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市场价值进行定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非市场价值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所适用的具体非市场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并进行明确说明,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该评估结果不是市场价值。

 

第五章 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并说明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做出合理的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六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性质,选择资产评估报告形式。

 

第七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任何暗示,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信所作假设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披露限制条件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允许或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章 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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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