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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6-24 18:17:52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6-24 18:17:52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水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增强了可操作性,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6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水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水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水资源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大江大河流域间的重大水资源调配和布局问题,仅有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全国的水资源战略规划。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增加“水工程”定义的规定,即“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优先开发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各地水资源的情况不同,不宜一概规定优先开发地表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中“优先开发地表水”的内容删去。
    四、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为了调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办各种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明确其有关的权益,以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水工程安全方面本法应特别强调保障水坝和堤防的安全,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病险水坝的隐患。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其取水权年限和取水限额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对于这一规定,常委委员有不同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取水权有偿转让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可暂不作此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款删去。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 
    八、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规定,供水价格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现行供水管理体制,供水价格的制定部门还应增加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九、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关于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从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移至第六章“监督检查”;同时相应将“监督检查”一章的章名改为“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十、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中的三处“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修改为“本法”,以更准确地界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限。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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