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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10-25 19:22:29 ——2002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10-25 19:22:29


        
  ——2002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多数问题已取得共识,在两个具体问题上尚有不同意见:一是对国有馆藏文物是否允许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对博物馆不再收藏的文物能否退出馆藏?退出后应当如何处理?二是对私人收藏的文物能否在公民个人之间依法流通?为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好文物保护法,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今年9月下旬联合召开了有文物行政部门、博物馆、文物商店负责人,文物收藏者、文物专家、法学专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就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的管理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的同志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法律委员会于10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工作中都负有重要职责,对此应当在法中予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在考古发掘计划的审批中应当有科研机构参与意见,体现科学决策。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考古发掘计划前,“应当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物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四、为了使国有馆藏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的意见,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原则肯定已经建立了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并由接受文物的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考虑到“交换”和“退出馆藏”需要一些具体政策相配套,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只作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五、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者交换”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开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鼓励公民将文物捐赠给国家,应当明确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捐赠人的要求保管和收藏好捐赠的文物。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各方面意见已基本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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