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02-12-23 19:39:35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02-12-23 19:39:35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就民办教育的有关问题,李鹏委员长到天津、河北、福建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的同志到广东、安徽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一些委员提出,教育法作为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对这一问题已经作出规定,本法可以不必重复。同时,要强调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办学活动应当以培养人才为目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款,同时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修改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将第四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委员提出,为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建议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法律委员会经与各方面反复磋商研究,认为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同时,考虑到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取得回报的公办、民办学校在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上要有一定的区别,以鼓励捐资办学,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草案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增加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一些委员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急需发展教育事业,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上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一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已有原则规定,并且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国务院在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时,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对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保护,建议对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项,对“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