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6 15:31:21 建科综函[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学(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国建筑结构技术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与禁止使用的工作力度,提高建筑结构技术领域的管理、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文)的规定,建设部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向全国发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现就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征集的技术公告建议案的重点为多层、小高层、高层的住宅结构技术,技术成熟的公共建筑结构技术也可提出建议案; 二、技术公告建议案提出的推广应用的技术(或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备由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国家发布的且在工程应用中必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文件; 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性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6.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三、征集到的建议案经专家论证并由建设部审定发布后,将作为全国建筑结构技术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工作依据。对技术公告发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此项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论证的组织工作。请按要求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和提出技术公告建议案(格式见附件),于2002年12月25日前将所提建议案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或设备、仪器简介以及典型工程实例介绍等有关材料寄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赵基达 010-84272233-2531、2391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100013)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倪江波、俞德寅、丁洪涛 010-68393282、68393823 附件:建筑结构领域技术公告建议案表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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