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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2-10-28 19:22:50 ——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2-10-28 19:22:50


        
    ——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8日上午,常委会分组审议建议本次会议付表决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有关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规定,提出了意见。在前几次审议中,有的委员也提出了这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和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向会议作一汇报:
    一、现行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发掘。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考古发掘计划进行审查、审核的规定,改为“应当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意见”。
    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应当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四次审议稿又修改为“应当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的考虑是:按照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考古发掘工作负有审查、审核的职能,几十年来做了大量工作,对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考虑到社科院仍然在考古发掘工作中承担着为国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提供决策咨询的任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来函,要求保留现行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四次审议稿的修改,既考虑保持我国考古发掘工作的连续性,又本着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化,吸收了常委会及各方面意见。
    四、10月28日下午2时,法律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的上述建议,是否可行,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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