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6-23 23:16:24 ——2003年6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茂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6-23 23:16:24


        
  ——2003年6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茂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问题,发函征求上海、浙江、江苏、甘肃等地方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几个主要问题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6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制问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书面审议意见和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体制涉及国务院的部门分工,属于国务院的职权,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体制又涉及许多具体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准备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是比较稳妥、可行的。草案有关规定可以为国务院调整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等有关管理体制的规定可以不再修改。
    二、有些地方提出,有关部门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当信息共享、配合协作。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新建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问题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本法还应对已建成运营的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中的“新建”二字删去,修改为:“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别对放射性废液的贮罐贮存方式和槽式排放方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废液的贮存方式和排放方式也可能有所改变,具体的贮存方式和排放方式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中规定,本法以不规定具体方式为宜。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上述规定,并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应当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律责任”一章中对造成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使公众在受到放射性污染损害时得到切实赔偿,本法应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赔偿基金等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已经对从事放射性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建立放射性污染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都比较复杂,缺乏实践经验,需要另作专门研究。因此,本法以只对放射性污染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