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6-23 23:13:04 ——2003年6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6-23 23:13:04
——2003年6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居民身份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对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6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居民身份证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有的委员提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时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予以保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需要换领新证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也有需要换领新证的问题,应当增加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或者补领新证。”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分别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的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如果是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审查,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但没有必要处罚。有的委员提出,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删去。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查验居民身份证,有所列四种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人民警察泄露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里还要说明一个问题。关于本法的名称,常委会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还是叫公民身份证法为好。对此,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反复斟酌,认为本法的名称还是叫居民身份证法为宜。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对居民身份证法的名称不再修改。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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