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2003-4-26 22:22:26 ——2003年4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2003-4-26 22:22:26
——2003年4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是迫切需要的,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列举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还不全,建议加个“等”字。有的委员建议不具体列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草案列举的金融机构后面加个“等”字,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第二条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修改为:“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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