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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的说明 2003-4-25 22:21:22 ——2003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的说明

  2003-4-25 22:21:22


        
    ——2003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作说明。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基本职能是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需要修改有关法律。考虑到修改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职能的具体划分以及涉及的其他一些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了保证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正常履行其监管职能,建议先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作适当调整。
    基于上述考虑,国务院提出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有关法律之前,由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及相关职权。同时,国务院将抓紧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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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