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3-4-17 16:03:37 2003年4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齐希才 (2003.04.17)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
关于《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3-4-17 16:03:37
2003年4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齐希才 (2003.04.17)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征兵工作是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对此,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指出:一定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必须把住兵员质量这个关键环节不放,把优秀青年送到部队,确保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卫戍区一直把征兵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去年市委常委第185次议军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征兵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员质量的需要。 为适应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新形势,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保卫国家安全,我军正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加速实现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确保“打得赢”、“不变质”。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基础在新兵。加强我军质量建设,关键问题是提高人的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兵员的源头抓起,搞好征兵工作,征集那些优秀的适龄青年入伍,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从而为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本色,实现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的需要。 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1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了《征兵工作条例》。这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宪法》、《国防法》等法律为依据,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总结多年来征兵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加强军队建设、深化征兵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曾经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由于《若干规定》的制定早于此次国家对兵役法律、法规的修改,因此,国家有些对征兵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在《若干规定》中没有体现,同时《若干规定》中还有个别规定与修改后的兵役法律、法规不一致。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国家兵役法律、法规的落实,有必要在对《若干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新的适合本市特点的征兵工作地方性法规。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解决当前本市征兵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征兵工作发展的需要。 1993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若干规定》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市征兵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我国兵役制度的改革,以及当前本市征兵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现行《若干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征兵工作的实际要求。 目前,我市征兵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征兵难、征好兵更难”。主要原因是:一是部分公民国防意识淡薄,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青年的就业渠道逐步拓宽加之军地收入差距较大,部分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防意识淡薄,不愿意履行兵役义务。特别是独生子女逐年递增,到目前已占适龄青年总人数的79.68%,他们大多数生活环境优越,对部队艰苦条件存在畏难情绪,许多人不愿意报名应征入伍。我市适龄青年主动报名参军人数从1996年的1.3万多人下降到2001年的8千多人,平均每年下降约10个百分点。二是适龄青年人数逐年减少,可征集兵员不足。我市适龄青年1996年有17.6万多人,到2001年下降为11.7万人,平均每年下降了8个百分点。同时,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的扩招,我市高校升学率逐年提高,2001年的升学率已从1996年的43.2%提高到了60.8%,使可征集兵员出现了明显的不足。加上人户分离现象突出,适龄青年流动性增大等原因,也给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政审和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三是优待政策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积极性。我市的优抚政策分别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的,多年没有改变,有些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主要是优待标准不统一,优待政策不配套,存在“同尽义务不同酬!”,义务兵家属有特殊困难得不到解决,退伍后工作难落实等问题,影响了适龄青年的应征积极性。同时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对“出兵多负担多,不出兵无负担”的现象提出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完善相应政策,有的还公然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 上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市征兵工作的落实和发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起草工作情况 为了起草好《条例(草案)》,北京卫戍区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和法工委的有关领导和同志提前介入,并对起草工作给予了指导。起草小组对本市征兵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认真调研,以座谈会、专门走访等形式多次广泛听取了基层武装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就《条例(草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组织国务院法制办、国防部征兵办的领导和有关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充分调研、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 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本市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从本市征兵工作的实际出发,本着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和加强军队建设的原则,总结多年来本市征兵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的有益做法,并注意把握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使《条例(草案)》与新形势相适应,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更好地为征兵工作服务。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除按照立法惯例设置了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就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新兵的审定、交接与退兵、义务兵的优待与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现就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责任。 做好征兵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加强统一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的办事机构,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根据我国兵役制度改革和征兵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保证征兵任务的顺利完成,《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各级征兵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机构,即本市征兵工作由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办理。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征兵工作相关单位、团体的职责,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等。特别是《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职责,赋予其征兵准备、实施、宣传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工作任务,这对推动征兵工作开展的经常化、连续性,保证征兵工作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征兵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新兵质量。 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是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公民服兵役,做好征兵准备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健全我市兵役登记制度,提高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观念的迫切需要。《条例(草案)》根据国家《征兵工作条例》新要求,在原《若干规定》和相关工作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并增加了预征对象选定、审批程序和平时管理、教育、考察工作,以及对《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的印制、管理、审核、发放和使用。这样规定,加大了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力度,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既有利于兵役登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解决因适龄青年外出务工、经商等流动性大,对其现实表现、管理落实,政审等较难掌握的问题,又保证了兵役登记证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从提高新兵素质,保证兵员质量,适应高技术条件下质量建军的需要出发,《条例(草案)》明确了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的审定、交接运输和退兵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这部分内容在《若干规定》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此次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并吸收外省、市的有益做法前提下,依据国家《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条例(草案)》的第三、四、五章,规定了我市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职责、标准要求以及组织纪律等。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征兵办公室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具体工作人员能按章办事、按程序征兵,从制度上保证了征兵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完善、改进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单位和适龄青年的积极性。 做好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均衡单位负担,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是提高单位支持征兵工作及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条例(草案)》第六章对我市义务兵的优待和退伍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我市现行的义务兵优抚安置政策制定得较早,有些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一些新出现的具体问题无法解决。如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中征集入伍和对去条件艰苦地区服役的人员优待问题,退伍安置问题,城镇退伍兵自谋职业的优待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由于优待和安置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市征兵工作的开展与落实,所以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复协商,本着切实可行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单位和适龄青年的积极性为目的,在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对在条件艰苦地区服兵役、有立功表现和家庭困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给予照顾,以及义务兵退伍后的就业、上学、自谋职业等优待与安置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明确法律责任,保证征兵工作依法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兵役义务,落实和完成新兵征集任务的有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虽然对违反征兵工作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违反兵役法律的行为只规定了可处以罚款,但没有明确具体的罚款数额等;同时,我市现行的《若干规定》及其配套规章中也存在着与上位法不一致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所以,《条例(草案)》本着法制统一、强化责任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需要,对相关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不落实征兵工作任务、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条例(草案)》能够真正维护兵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条例(草案)》已发给各位委员,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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