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4-2-26 17:20:51 ——2004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明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4-2-26 17:20:51
——2004年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明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是农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农业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科技的运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除了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外,农业机械化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当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提高农业标准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农业,都对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还不适应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 发展农业机械化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靠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购买农业机械。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资金不足,需要国家给予适当的扶持。 多年来,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但常常是一事一议,缺乏稳定性;各地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普遍感到,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不强;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议案。 对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是农业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许多国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和保护农业。例如,日本、韩国分别在1953年、1970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他们的作法值得我们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 总之,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和保护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以及当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形势看,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都是必要的、适时的。 ?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代表们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2001年初,九届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调研论证,并着手起草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农委成立后,继续进行起草工作。2003年6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起草过程中,上届和本届农委牵头组织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和农委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各地方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扶持措施,以及国外相关立法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先后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农委的意见,还到12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2003年8月全国人大农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后,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为确保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两次主持召开协调会,听取有关方面对草案的意见。每次协调会后,起草组都根据协调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同志一起进行研究修改。2003年11月中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农委又将草案送常委会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到12月上旬,先后有102位委员以不同方式反馈了意见,95位委员明确表示赞同,有20位委员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其后,起草组逐条仔细地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0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农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 ?三、立法的宗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扶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速农业机械化发展。本法是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起草工作始终是围绕这一宗旨进行的。 ?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35条,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规定。同时,为突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这一立法目的,将扶持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农业机械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不断将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运用于农业生产的过程。农业机械化,一方面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条件,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自主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实践证明,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采取市场机制加国家扶持引导的办法,能够更好地调动他们增加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据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采取扶持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支持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 发展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十分重要。我国农业机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艺落后、可靠性差。没有科研开发成果就没有先进适用的、质量高的农业机械。对此,草案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国家支持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不断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三)农业机械的质量保障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了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解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问题,保护农民利益,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四)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 农业机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民的生产投资中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机械使用效率,草案规定:国家支持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制定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鼓励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此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还要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目前,很多省、市、县人民政府都制定了促进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今后他们仍可根据草案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 (五)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此,草案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进行有偿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一些地方和常委委员要求对扶持政策尽量具体、明确。农委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国家财力越来越强,特别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必将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因此草案对政策扶持只作原则规定。草案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支持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助。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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