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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6-24 17:21:47 ——2004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6-24 17:21:47


        
    ——2004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1日下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6月2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农业机械化所要解决的是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的问题,不依附于农业机械的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已有规定,可不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中的“和技术”三个字删去。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款都是对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政府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二款的表述不够简练,建议按第一款的表述加以修改。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能源对保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提供的农业机械产品,除应当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外,还应当符合节约能源的要求。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对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提供的产品的要求中,增加“节约能源”的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责任,并对其农业机械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操作使用的免费培训服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属于对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应与第十四条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统一考虑,合并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要求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都要负责提供免费培训,有的难以做到,有的属于售后服务,不宜笼统规定。法律委员会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分别修改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大力加强为农业机械化服务的信息网络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农业机械化。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的内容,将这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违反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修改意见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考虑到对有些问题的意见还不一致;有些问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些问题可以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意见所涉及的条文可以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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