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9 20:16:5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但实际管理工作中,一些类似废物的材料和类似材料的废物却难以区分。尤其是进出口贸易管理中,经常出现进口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争议。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别是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我局制定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2004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函告我局,过期不返回意见,将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张嘉陵 电话:(010)67133432 传真:(010)67117424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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