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1 22:06:42 关于征求对《低辐射移动电话(征求意见稿)》等5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意见的通知 时 间:2004年10月12-24日 联系电话:010-84652975 联 系 人:刘尊文 曹磊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anitizing incenses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空气卫生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由中草药、天然植物粉末、粘合剂等原材料混合制成的卫生香。 2 定义 2.1烟尘排放量:将空气卫生香点燃后,用滤膜(纸)收集排出的全部烟尘,直至点燃完毕,收集到的烟尘重量,以mg/单支表示。 2.2 半数致死浓度(LC50):表示在试验中使一半实验动物(昆虫)致死所需药剂浓度,一般以mg/m3表示。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必须取得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3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空气卫生香的杀菌效果必须达到下表要求: 表1 产品杀菌效果 项目 表2 产品毒性要求 项 目 5 检验 5.1 技术要求4.1、4.2条的规定采用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2产品中烟尘排放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 附录A 烟尘排放量的测定方法 A.1 试验条件 仪器、设备 粉尘采样器:由吸尘机、气体转子流量计及采样夹组成,流量为5~25升/分; 超细玻璃纤维滤纸(49型):对直径0.3μm悬浮粒子的阻留率>99.99%; 不锈钢镊子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药物天平:百分之一;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A.2 分析步骤 将超细玻璃纤维滤纸用分析天平精确称重,将滤纸固定到采样夹上(只能用不锈钢镊子取放滤纸),调节采样器的流量至20升/分,将采样器放在距被测蚊香10cm处,使采样夹对准卫生香。点燃卫生香采样2小时。将滤纸取下,放入干燥器中,1小时后,用分析天平精确称重。 采样完毕,即熄灭卫生香,用药物天平称出卫生香点燃前后的重量,或量出长度。 用另一滤纸作的室内空白对照,作为室内空气中烟尘本底。 结果计算: (1) 式中: M——卫生香烟尘排放量,mg/单圈; W1——采样前样品滤纸重量,g; W2——采样后样品滤纸重量,g; C1——采样前对照滤纸重量,g; C2——采样后对照滤纸重量,g; N1——卫生香重量,g; N2——点燃后卫生香残留重量,g。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轻质墙体板材 代替 HBC 19―2003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 Wallboards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轻质墙体板材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只适用于以下新型墙体板材: 1.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条板;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3.纤维水泥板; 4.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5.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6.金属面夹芯板。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性性墙体材料目录》中的相关要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产品的隔声指数和导热系数应满足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3 产品的耐火极限应满足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4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GB 6566-2001中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4.2 GRC轻质多孔条板中使用的废弃物和工业副产品(如稻草、木屑、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等)的含量应大于35%; 4.3 纤维水泥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中不得含有石棉; 4.4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夹芯板中所使用的粘合剂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粘合剂》中建筑用粘合剂的要求; 4.5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聚氨酯夹芯板中所用的发泡剂不得使用CFC类物质; 5 检验 5.1 对于技术内容4.2、4.4、4.5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5.2 对于技术要求中放射性的要求按6566-2001中确定的方法检测; 5.3 对技术要求中石棉的检验参见附录A。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建筑制品中石棉的检测方法 A.1 仪器 A.1.1 偏光光学显微镜:放大倍数50~1000x; A.1.2 折光率测定仪:测定折光率范围N=1.400~1.700。 A.2 试剂 A.2.1 液体石蜡:折光率N=1.470(20℃); A.2.2 氯代萘:折光率N=1.634(20℃); A.2.3 浸油(用液体石蜡和氯代萘按不同重量匹配支撑折光率在1.490~1.570范围内的若干种浸油,并用折光率测定仪测定其折光率)。 A.3 步骤 在建筑制品的不同部位取下样品若干块,切片制成薄片或粉料。粉料经粗磨后缩分取样约20克,再细磨至通过方孔筛(4900)孔,制成粉末样品。 A.4 分析方法 制造建筑制品所用的石棉主要是温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镁的纤维状矿物,其分子式为:Mg6(OH)6·(Si4O11)H2O;另一类石棉为角闪石石棉,系一种含有富硅酸盐的纤维状矿物。对石棉的检测方法如下: A.4.1 薄片分析法 将制备的薄片样品放置于显微镜载物台上,用不同倍数的物镜观察样品,如若有与上述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未见石棉矿物的特征。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4.2 粉末分析法 取少量样品放在载波片上,滴入所配的浸油(最接近石棉矿物折光率的一种浸油)于样品上,盖上盖玻片,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如若有与石棉矿物光学性质相吻合的矿物,即断定该矿物为石棉矿物的特征。若观察的几个样品中均未见石棉矿物的特征。可断定该材料中不含石棉矿物。 A.5 注意事项 A.5.1 先用低倍物镜观察样品,再用高倍物镜观察。 A.5.2 置于波片上的样品要适量,以保证观察的准确性。 A.5.3 粉末法观察样品,若浸油折光率高于(或低于)石棉矿物,应更换较低(或较高)的浸油,并重复A.4.2的操作。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传真机和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Fax Machines and Printer/Fax Combinations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传真机和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标准普通纸传真机(喷墨传真机,激光传真机,热转印传真机等)和打印传真一体机(静电激光式;热转印式;喷墨式)。标准不适用于热敏式传真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4943―1995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0198.3-1988 传真机技术要求 三类文件传真机 GB/T 14558-1993 四类文件传真机终端特性 GB/T 9037.1-1988 相片传真机技术条件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024—1995 车间空气中 臭氧的丁子香酚 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ISO 7779 (1999)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airborne noise emitted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3 定义 3.1 传真机:一种图像再现设备,其功能是传送或接收信息。这类机器设备必须能够制造通过电信网络传送的纸张类图像原件的复制品。同样,这类机器设备必须能够将图像原件的数据通过电信网络传送到其他同类设备上。本产品种类中所指传真机可以基于不同类型的打印技术,例如,激光、LED、喷墨等。 3.2 打印机:一种图像或文字再现设备,用于从单一用户计算机或联网计算机上将图像或文字打印到纸张上。 3.3 传真/打印机:一种图像再现设备,既可以实现打印机(见上述定义)的功能,也可以实现传真机(见上述定义)的功能。 3.4 多功能一体:一种由多种设备组成或是由多种功能部件组成的设备。其主要功能是复印,但是同时也可以完成在纸张上输出打印(见上述定义)或是接受和传送传真(见上述定义)的功能。 3.5 待机状态:是指传真机处于准备发送和接收文件的状态,这与节能状态是不同的。 3.6 节能状态:是指紧随待机状态的低电消耗状态,但有些传真机是没有待机状态的,而是直接进入节能状态。 3.7 转换时间:是指从最后一次发送或接收信息到节能状态的所需要的时间,在某些传真机中,转换时间是可以调节的。 3.8 打印速度:是指朝固定方向打印A4纸时的最大可能速度。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7540-1998 ;GB/T 17974-2000,GB/T 9314-1995和其他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GB 4943―1995的要求; 4.3 产品应符合GB 9254―1998中B级骚扰限值的要求; 4.4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能耗指标 产品类别 5.2.1 互换性、可升级性设计 (1)模块化设计 产品应为模块化结构。 (2)维修与操作 产品用普通工具即可拆卸,用户不须借助任何特殊工具即可更换模块。 (3)可升级性和互换性 产品在设计时应将模块的升级和互换考虑在内。 5.2.2 可回收设计 (1)拆卸 一个经过培训的人员能独立拆卸产品。 (2)塑料和金属的回收 在产品中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重量计)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3)聚合物类型 在产品中超过25g的独立的塑料部件应有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4)金属嵌入物 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5)塑料部件标识 塑料部件应根据ISO 11469进行标记,重量小于25g或面积小于200mm2的塑料除外。 5.3 回收和再利用 5.3.1 回收 申请者必须为废弃的产品建立回收系统或必须与官方的回收系统相结合。 5.3.2 再利用 申请者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再循环系统。 5.4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4.1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必须易于找到和去除。 5.4.2 塑料 (1)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2)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PBB、PBDE和氯化酚。 (3)卤化物 产品中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不得含有卤化物,但最大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 (4)软化剂 重于25克的塑料部件中是否添加了下列任何一种软化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部件)。 Disykloheksylpthalate Diisobutylpthalate Dibutylpthalate (DBP) Benzylbutylpthalate (BBP) Dietylheksylpthalate (DEHP) Diisooktylpthalate Diisononylpthalate (DINP) Diisodecylpthalate (DIDP) 5.4.3 电池、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符合下表3要求: 重金属 (1)设备包装或墨粉盒包装不得含有卤化塑料。 (2)生产这些包装物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4.5 生产过程 (1)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最终环节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2)生产电路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5 传真机在打印和节能工作状态下,其最大声强级Lwad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打印速度 5.7 产品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粉尘浓度应小于等于0.075mg/m3 5.8 产品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粉尘浓度应小于等于0.07mg/m3 5.9 传真机和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应能够使用有至少50%的回收纤维制成的回收纸进行打印。 5.10 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应具有双面打印功能。 5.11 传真机和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使用的墨盒应符合《墨盒》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5.12 企业公开信息 5.12.1 使用说明 产品应附带有使用说明,以便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可由使用者获取。 5.12.2 产品信息 (1)电源管理 应包括主机在工作、休眠、沉睡及关闭模式时的最大及最小能耗,以及关于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2)可升级性、互换性 申请者应给与用户有关升级或更换模块的建议。 5.12.3 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者应给与用户如何利用回收系统的信息。 6 检验 6.1 能耗的测定: a) 测量产品能耗时,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5±3℃。 b) 观察能耗的循环,测定从待机状态到节能状态(此时的能耗比待机状态时的能耗低)所需的时间。但是如果传真机或传真/打印多功能一体机没有经过待机状态就直接进入节能状态,那么从打印状态到节能状态所需要的时间就是转换时间。为观察能耗的不规则变化,可使用测定电流变化或能耗变化的设备。 c) 为了测定节能状态下的能耗,首先应确定能耗比待机状态数减少了,然后在下面的两个小时内测定产品的能耗并记录结果。对于待机状态和节能状态没有区别的产品,测定其两小时内待机状态的能耗并记录结果。 d) 对于转换时间可以调节的产品,应测量其最长周期下的能耗。 6.2 对技术要求中5.2、5.3、5.4、5.9、5.10、5.11、5.12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并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3 对产品噪声的检验按ISO 7779的方法检验; 6.4 但对于臭氧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95(附录B)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6024—1995中规定的方法; 6.5 但对于粉尘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95(附录C)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5748—1985中规定的方法; 6.6 但对于苯乙烯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95(附录D)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4670—1993中规定的方法。 附录A 声 明 以下所填写的内容均由我公司填写,并经过认真核实后的。 我公司正式承诺,以下所有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我公司将承担所有因填写失实而引发的各种后果。 填写人: 法人代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录A 清单1 产品针对环境的设计 清单2 回收和再利用 清单3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清单4 企业公开信息 产品排放臭氧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 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 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 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VDI 2468中表1(碘化钾法)。也允许使用合格的臭氧分析仪。测试报告中取半小时数值作为测定的零值以及绝对测量值。 3. 测量点 距产品前端0.3米、距地面1.2米处。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1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4.2.2 测试报告中测量结果应当作为半小时值给出。平均值应当根据最后三个半小时值计算确定。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产品,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5.2 产品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附录C 产品排放粉尘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 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 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2.1 粉尘浓度应当视为总尘量进行测量。 因此,应当使用符合TRGS900要求的“总尘量测量仪”。 2.2 应当使用玻璃纤维过滤器收集粉尘。 2.3 测量头处的鼓风机流量速度应当为1.25米/秒。 2.4 测量报告中应当以两小时平均值作为零值以及绝对测定值。 3 测量点 相关位置 测量高度:165厘米 测量距离:操作员一侧中间10厘米处。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产品,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同样应当保证相应的纸张供应。 5.2 产品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将不接受由制造商提供的单页送纸复印性能低于80%时对有害物质的测量。明确设计为需要间隔操作的设备(每次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在既定使用期后需要运行两小时。只有当“操作指南”中包含这些信息和数据时,才需要考虑这些数据。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附录D 产品排放苯乙烯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 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 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 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 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 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2.1 测量应当根据指令VDI3482表4进行。 2.2 用整个测量期内的平均值确定测量值。为此,苯乙烯会在固定的测量时间内连续浓集。 3. 测量点 相关位置 测量高度:1.2米 测量距离:操作员一侧中间0.3米处 。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产品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产品,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同样应当保证相应的纸张供应。 5.2 产品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将不接受由制造商提供的单页送纸复印性能低于80%时对有害物质的测量。明确设计为需要间隔操作的设备(每次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在既定使用周期后需要运行两小时。只有当“操作指南”中包含这些信息和数据时,才需要考虑这些数据。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辐射手机 The Certifiabl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ow Radioactive Mobile telephones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低辐射手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以降低辐射为目标的移动通讯终端设备(包括蜂窝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网卡、蓝牙等通讯终端设备)及其相关产品。 2 引用标准 本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 TCO01 Certification Mobile Phones EN 50361. Basic standard for the measurement of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related to human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from mobile phones (300 MHz – 3 GHz).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单位时间内所吸收的电磁能量,即比吸收率,单位为W/kg。 3.2 电话最大发射功率(Telephone Communication Power) 指移动电话工作时,所发出的最大功率,单位为 W。 3.3 通信终端设备(Communication Terminal Equipment) 信息发射、接受、转换、传输和显示的设备。 3.4 移动电话(Mobile telephones) 靠近人体头部使用,能产生电磁辐射的所有移动通信设备终端。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比吸收率(SAR)限值 任意10克组织,比吸收率(SAR)不得超过0.8 W/Kg。 5.2 最大发射功率(TCP)限值 移动电话工作时的最大发射功率应小于 0.3 W。 5.3 手机及附件不得使用镉、汞等有害金属,表面不得使用电镀铬方式处理。 6 检验 6.1 比吸收率(SAR)测量 比吸收率(SAR)测量按本标准附录 1 中《移动电话电磁辐射人体暴露比吸收率(SAR)测量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方法测量。 6.2 传输功率(TCP)测量 传输功率(TCP)测量按本标准附录 2 中《移动电话传输功率(TCP)测量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方法测量。 6.3 产品电磁辐射评价 若移动通讯终端的平均发射功率小于0.02 W并且距离人体大于0.2cm,其电磁辐射不会超出本标准基本限值的要求,可免于测试。 若移动电话的平均发射功率大于0.02 W,应进行SAR测试,测量结果将直接与限值比较。 6.4 对有害金属使用规定采取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移动电话电磁辐射人体暴露比吸收率(SAR)测量标准方法 A1 测量系统 测量系统由人体模型、SAR测试设备、扫描系统和移动电话夹具组成。 A1.1 通用要求 用一个可以自动定位的微型探针测试在人体模型内电场的分布。该分布代表人体头部暴露于移动电话时产生的电磁场分布。从测试的电场值可以计算出SAR的分布和最大SAR平均值。 测试应该满足下列环境要求: ·环境温度15-30℃,测试过程中温度的变化不超过±2℃。 ·移动电话不和当地的移动通信网建立联系。 ·避免环境电磁场对SAR测试值的影响。 ·避免环境反射对SAR测试值的影响(例如地板、定位器等)。 系统应该按照有关要求每年至少校准一次。 A1.2 人体模型(壳体和液体) A1.2.1 一般要求 人体模型的物理特性(尺寸和形状)应该类似人的头和颈。人体模型的材料应该和头部具有相类似的电介质特性。为了能够进行场强扫描,头和颈的外形模型内部应含有液体,充当液体容器的模型应圆滑,模型中不包括模型手。 A1.2.2 人体模型的外形和尺寸 人体模型外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的耳朵模拟了人在使用移动电话时所压成的扁平状。 图1.A 图1.B 图1人体模型 用于SAR测试的人体模型称为SAM。 用于本标准的人体模型内表面(SAM_in)和外表面(SAM_out)的3D-CAD文件可以在公布的CD-ROM找到,包括3D-IGES和DXF。 A1.2.3 人体模型壳体 人体模型外壳应由低损耗、低介电常数的物质制成:tan(δ)≤0.05,ε≤5。人体模型外壳的厚度在CAD文件中有定义,误差在±0.2mm(移动电话接触头部的地方)。 人体模型的参考点: 探针的定位应由人体模型上的三维坐标点决定。点R1、R2和R3用于校准定位系统,其余三点,嘴(M)、左耳(LE)和/或右耳(RE)(最大声学耦合处)用于移动电话在人体模型上的定位(见图2)。 这些点在CAD文件中定义。 A1.2.4 液体物质特性 填充在人体模型内的液体物质的电介质特性应满足下式: εr=46.52–0.006f(MHz)+1.59×10-6f(MHz)2–1.40×10-10f(MHz)3 (5.1) σ(S/m)=0.8054+0.00015f(MHz)+4.12×10-8f(MHz)2+2.87×10-11f(MHz)3 (5.2) 表1:液体物质的电介质特性 频率(MHz) A1.3 SAR测试设备特性 测试设备应该以系统为单位进行校准。探针应和放大器、测试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一起校准。测试设备应该在每种“人体组织模拟液”和规定的操作频率、温度下进行校准。 最小的测量下限应低于0.02W/kg,最大的测量上限应大于100W/kg。SAR从0.02到100W/kg范围内的线性应在±0.5dB之内,各向同性应在±1dB之内,灵敏度、线性、各向同性应在“人体组织模拟液”中测定,并且应规定响应时间。 为了满足以上特性,电场探针中每一个感应体的长度应不超过5mm,包括外壳在内不超过8mm。如果被测量的信号是脉冲信号,例如TDMA帧,SAR测量设备(RMS检波)的积分和平均时间应足以使测量结果的可重复性偏差在±5%内。 A1.4 扫描系统特性 A 1.4.1 一般要求 为了评估SAR的空间三维分布,扫描系统应能够使固定其上的探针在人体模型的整个被照射区域进行扫描。扫描系统的机械结构不得影响SAR测量。 A1.4.2 技术要求 精度:探针尖端在整个测量区域的定位精度应小于±0.2mm。 抽样分辨率:抽样分辨率是系统能够进行测量的最小步长,抽样分辨率应为1 mm 或更小。 A1.5 移动电话夹具特性 移动电话夹具应能够按2.1.4节的要求将移动电话进行定位,倾斜角度的误差容限为±1°。移动电话夹具应由低损耗、低介电常数的材料制成,即:tan(δ)≤0.05,ε≤5。 A1.6 其它设备 A1.6.1 液体电介质特性的测量 “人体组织”模拟液电介质特性的测量应在相关的频率和温度下进行。 A2 SAR评估协议 A2.1 测量准备 A2.1.1 一般准备 液体电介质的测量应在SAR测量之前进行,且与进行SAR测量时的温度相同,温度差异的容限为±2°C。测得的“相对介电常数”和导电率应符合1.2.4节针对特定频率规定的值,差异容限为±5%。 人体模型中应填充“人体组织模拟液”。人体模型内和耳道垂直方向的“人体组织模拟液”深度至少为15cm。测量前液体应小心搅拌,液体中不应有气泡。 扫描系统的坐标系应与人体模型的坐标系对齐,偏差容限为±0.2mm。 A2.1.2 简单性能检查 如果以上任何一个参数有变化,测量前都应进行简单性能验证和噪声电平检查。 简单性能检查的目的是证实系统是否在要求的参数范围内工作。简单性能检查是通过简单的重复性测试以确保在一致性测试时系统准确无误地工作。简单性能检查是为了检查系统在短时间内可能的漂移和错误。 例如: ·液体参数的变化,例如水的蒸发作用以及温度的改变等, ·部件失效, ·部件指标漂移, ·在硬件布置中操作员出错,或软件参数设置错误, ·系统中不利的条件,例如RF干扰等。 简单性能验证使用一个偶极子作辐射源来测量10g平均的SAR值。简单性能检查所采用的部件和步骤和一致性测试中的一样,简单性能检查应在一致性测量之前进性,测量结果应在目标值的±10%内。目标值应由系统自身决定,例如系统验证之后。简单性能检查应在移动电话每个发射频段的中心频点进行。 A2.1.3 被测移动电话的准备 被测移动电话应该用其内部的发射机,天线、电池和附件应是厂商规定的标准配置。测量前电池应该充满电,并且测试中没有任何外部连接。 移动电话发射功率和频率(射频信道)应由内部测试程序控制,或用适当的设备(基站模拟器)控制。移动电话应该用系统允许的最大峰值输出功率发射。如果用无线链路,基站模拟器的输出应该接一根天线。天线距离移动电话至少50cm。基站模拟器天线馈入点的信号应比移动电话的输出功率至少低30dB。 A2.1.4 移动电话对于人体模型的位置 移动电话应该置于人体模型脸颊处进行测试,还应在移动电话倾斜时进行测试。 脸颊位置的定义: a)调整移动电话位置使穿过其耳机中心的水平线和其垂直中心线组成的平面平行于人体模型的竖直(sagittal)侧面(“初始位置”见图2)。保持此位置,平移调整移动电话,使其垂直中心线落入以耳和嘴参考点(M、 RE 和 LE)构成的参考平面,并使RE和LE构成的直线穿过耳机中心。 b) 保持LE–RE线垂直穿过耳机中心,沿着LE–RE线将移动电话移近人体模型,直至与人体模型的耳朵接触。保持保持移动电话在参考平面内,同时保持移动电话贴住耳朵,移动移动电话的底部直到其前面的任一点接触到人体模型的脸颊或直到移动电话无法贴住耳朵。 倾斜位置的定义: a) 将移动电话放在上述的脸颊位置; b) 保持移动电话在参考平面内,同时保持移动电话贴住耳朵,将移动电话底部向外移动偏离嘴部15°或直到移动电话无法贴住耳朵。 图2移动电话及人体模型上参考点、参考面和初始位置的定义 图3移动电话在人体模型左侧的“脸颊”和“倾斜”位置 A2.2 需要完成的测试 将被测移动电话分别置于人体头部模型的左侧和右侧进行测试,测试中被测移动电话工作在其发射频段的中心频率上。每一侧需要测试2.1.4节所述的两个位置。在对发射频段的低端和高端频率进行测试时,应该用可以产生最大SAR平均值的配置进行。如果移动电话有可伸缩天线,则所有上述测试必须在天线拉出和缩回两种状态下分别测试。对多频段、多制式移动电话所有上述测试必须在每一个频段、制式相应的最大峰值功率下进行测试。 图4需要进行测试的框图(略) A2.3 测试过程 对于2.2节描述的各种测试条件,应分别采用以下测试过程。 a)在人体模型内表面10mm范围内的某一点测量局部SAR值,该测量点应当靠近耳朵部位。 b)持续步骤a的测试3分钟,验证该点SAR值的变化在±5%的范围内,以确保移动电话本身的电子线路指标没有漂移。 c)测量人体模型内SAR分布。空间步长应小于20mm,如果用表面扫描,则探针几何中心和人体模型内表面的距离应小于8mm,并保持恒定(误差在±5mm内)。如果用体积扫描,则扫描的体积应尽可能接近人体模型内表面(小于8mm),步长应小于或等于5mm。扫描深度应达到25mm,然后进行步骤f。 d)从扫描的SAR分布图,找到最大SAR值的位置。并找到超过最大SAR值50%的局部SAR值的位置。 e)以小于5mm的步长,30mm×30mm×25mm的最小体积测量SAR值,分离的网格测试点应集中在SAR最大值处。 f)使用插值法和外推法,在质量平均所需的空间分辨率下来确定局部SAR值。 g)重复在步骤a中在起始测试点的测试,如果在步骤b中的最终测试值和步骤a中的测试值相差大于±5%,则用充满电的电池重新进行测试,或者将漂移值计入不确定度评估里。 A2.4 “后处理” A2.4.1 插值 如果测量网格不足以细到满足在给定的质量上计算SAR平均值的要求,则测量点之间进行插值计算。 A2.4.2 外推 一般用的场强探头包含3个彼此靠近的正交偶极子,这些偶极子都嵌在保护套管中,测量点的位置离探头顶部有几毫米,这个位置偏差应在指明已测SAR值的空间位置时加以考虑。 A2.4.3 平均体积的定义 平均体积应该是一个包含10g等效组织液体的立方体,立方体的大小取决于等效组织液体的密度。为了和液体电介质特性的定义一致,1000kg/m3的密度代表头部组织的密度而不是人体模型中液体的密度。 如果立方体和人体模型表面相交,则应调整立方体直到3个顶角接触到人体模型表面或一个表面在其中心点与人体模型表面相切。最接近人体模型表面的立方体表面应该修改成适合人体模型表面的形状,多出的体积应在立方体的背面减掉。 A2.4.4 寻找最大值 在具有局部最大SAR值的点附近,应在人体模型内表面移动立方体。一个具有局部最大SAR值的立方体不应在所扫描体积的边缘。如果此情况发生,应移动扫描立方体重新进行测量。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打印机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Printers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打印机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种类型打印机,如点阵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4943―1995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9312-1988 行式打印机通行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024—1995 车间空气中 臭氧的丁子香酚 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QJ 1936-1990 点阵机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ISO 7779 (1999)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airborne noise emitted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3 定义 3.1 待机状态:是指打印机处于准备打印下次任务的状态,这与节能状态是不同的。 3.2 节能状态:是指紧随待机状态的低电消耗状态,但有些打印机是没有待机状态的,而是直接进入节能状态。 3.3 转换时间:是指从最后一次打印到节能状态的所需要的时间,在某些打印机中,转换时间是可以调节的。 3.4 打印速度:是指朝固定方向打印A4纸时的最大可能速度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7540-1998 ;GB/T 17974-2000,GB/T 9314-1995和其他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GB 4943―1995的要求; 4.3 产品应符合GB 9254―1998中B级骚扰限值的要求; 4.4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能耗指标 产品类别 5.2.1 互换性、可升级性设计 (1)模块化设计 产品应为模块化结构。 (2)维修与操作 产品用普通工具即可拆卸,用户不须借助任何特殊工具即可更换模块。 (3)可升级性和互换性 产品在设计时应将模块的升级和互换考虑在内。 5.2.2 可回收设计 (1)拆卸 一个经过培训的人员能独立拆卸产品。 (2)塑料和金属的回收 在产品中所用的塑料和金属,90%(按重量计)在技术上是可回收的。 (3)聚合物类型 在产品中超过25g的独立的塑料部件应有一种聚合物(均聚物或共聚物)或回收的塑料组成。 (4)金属嵌入物 产品中不得含有无法从塑料(超过25g)中分离出来的金属物。 (5)塑料部件标识 塑料部件应根据ISO 11469进行标记,重量小于25g或面积小于200mm2的塑料除外。 5.3 回收和再利用 5.3.1 回收 申请者必须为废弃的产品建立回收系统或必须与官方的回收系统相结合。 5.3.2 再利用 申请者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再循环系统。 5.4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4.1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必须易于找到和去除。 5.4.2 塑料 (1)铅、镉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2)阻燃剂 塑料件中(大于25g)不得使用PBB、PBDE和氯化酚。 (3)卤化物 产品中任何超过25g的塑料件不得含有卤化物,但最大可含5%的有机氟化物。 (4)软化剂 重于25克的塑料部件中是否添加了下列任何一种软化剂?(此要求不考虑重复利用的部件)。 Disykloheksylpthalate Diisobutylpthalate Dibutylpthalate (DBP) Benzylbutylpthalate (BBP) Dietylheksylpthalate (DEHP) Diisooktylpthalate Diisononylpthalate (DINP) Diisodecylpthalate (DIDP) 5.4.3 电池、蓄电池 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的含量符合下表3要求: 重金属 (1)设备包装或墨粉盒包装不得含有卤化塑料。 (2)生产这些包装物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4.5 生产过程 (1)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最终环节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2)生产电路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了下列任何溶剂:CFC、HCFC、1-1-1三氯乙烷或四氯化碳。 5.5 打印机在打印和节能工作状态下,其最大声强级Lwad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打印速度 5.7 产品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粉尘浓度应小于等于0.15mg/m3 5.8 产品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粉尘浓度应小于等于0.07mg/m3 5.9 打印机应能够使用有至少50%的回收纤维制成的回收纸进行打印。 5.10 打印机应具有双面打印功能。 5.11 打印机使用的墨盒应符合《墨盒》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5.12 企业公开信息 5.12.1 使用说明 产品应附带有使用说明,以便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可由使用者获取。 5.12.2 产品信息 (1)电源管理 应包括主机在工作、休眠、沉睡及关闭模式时的最大及最小能耗,以及关于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2)可升级性、互换性 申请者应给与用户有关升级或更换模块的建议。 5.12.3 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者应给与用户如何利用回收系统的信息。 6 检验 6.1 能耗的测定: a) 测量产品能耗时,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5±3℃。 b) 观察能耗的循环,测定从待机状态到节能状态(此时的能耗比待机状态时的能耗低)所需的时间。但是如果打印机没有经过待机状态就直接进入节能状态,那么从打印状态到节能状态所需要的时间就是转换时间。为观察能耗的不规则变化,可使用测定电流变化或能耗变化的设备,为了测定节能状态下的能耗,首先应确定能耗比待机状态数减少了,然后在下面的两个小时内测定产品的能耗并记录结果。对于待机状态和节能状态没有区别的产品,测定其两小时内待机状态的能耗并记录结果。 c) 对于转换时间可以调节的产品,应测量其最长周期下的能耗。 6.2 对技术要求中5.2、5.3、5.4、5.9、5.10、5.11、5.12的要求由企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声明,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并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3 对产品噪声的检验按ISO 7779 (1999)的方法检验; 6.4 但对于臭氧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85(附录b)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6024—1995中规定的方法; 6.5 但对于粉尘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85(附录c)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5748—1985中规定的方法; 6.6 但对于苯乙烯的测试条件应按RAL-UZ 85(附录d)进行,测试方法采用GB/T 14670—1993中规定的方法。 附录A 声 明 以下所填写的内容均由我公司填写,并经过认真核实后的。 我公司正式承诺,以下所有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我公司将承担所有因填写失实而引发的各种后果。 填写人: 法人代表: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清单1 产品针对环境的设计 清单2 回收和再利用 清单3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清单4 企业公开信息 附录B 打印机排放臭氧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 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 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 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VDI 2468中表1(碘化钾法)。也允许使用合格的臭氧分析仪。测试报告中取半小时数值作为测定的零值以及绝对测量值。 3. 测量点 距打印机前端0.3米、距地面1.2米处。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1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4.2.2 测试报告中测量结果应当作为半小时值给出。平均值应当根据最后三个半小时值计算确定。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打印机,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5.2 打印机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附录C 打印机排放粉尘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 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 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2.1 粉尘浓度应当视为总尘量进行测量。 因此,应当使用符合TRGS900要求的“总尘量测量仪”。 2.2 应当使用玻璃纤维过滤器收集粉尘。 2.3 测量头处的鼓风机流量速度应当为1.25米/秒。 2.4 测量报告中应当以两小时平均值作为零值以及绝对测定值。 3 测量点 相关位置 测量高度:165厘米 测量距离:操作员一侧中间10厘米处。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打印机,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同样应当保证相应的纸张供应。 5.2 打印机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将不接受由制造商提供的单页送纸复印性能低于80%时对有害物质的测量。明确设计为需要间隔操作的设备(每次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在既定使用 期后需要运行两小时。只有当“操作指南”中包含这些信息和数据时,才需要考虑这些数据。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附录D 打印机排放苯乙烯浓度的测量条件 1. 实验室 1.1 规模与条件 1.1.1 实验室容积应当为50立方米,偏差为± 20%。. 1.1.2 实验室的基本形式应当为正方形。 长和宽的偏差不超过1米。在测量期间,实验器具应当放置在实验室的中间。 1.1.3 实验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对所测定的有害物质浓度的影响应当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 实验室应按照黑箱的要求进行配置。 除了地面外,实验室应当用聚四氟乙烯薄膜覆盖室内表面。 地面应当用商业非纤维制品类抗静电地面材料铺设,并令地面表面平滑。 1.2 通风 1.2.1 实验室温度应当调节至25°C ± 2°C。 实验室内的空气调节应当由独立于实验室空气的密闭系统控制。 1.2.2 在开始进行测量前,实验室内的相对湿度应当调节至50%。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此外,应当校正核实所使用的测量器具,使其偏差不超过± 2%。 1.2.3 实验室内空气应当由安装在实验室每个顶角的通风机(换气装置)进行循环流通。 对气流进行调节,从而使粉尘测量器具上的空气流量达到1.25米/秒。 2. 测量方法 2.1 测量应当根据指令VDI3482表4进行。 2.2 用整个测量期内的平均值确定测量值。为此,苯乙烯会在固定的测量时间内连续浓集。 3. 测量点 相关位置 测量高度:1.2米 测量距离:操作员一侧中间0.3米处 。 4. 测量时间 4.1 应当遵守下列测量时间表: 4.1.1 用两小时测定零值。 4.1.2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一次测量) 4.1.3 每次测量,打印机持续运转两小时(第二次测量) 4.2 要求两次测量结果都应当减去测定的零值结果。 5. 操作条件 5.1 在开始测量之前,应当配置好打印机,从而保证在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任何维护工作(例如换墨粉)。 同样应当保证相应的纸张供应。 5.2 打印机的操作应当调整至最佳复印性能的状态。 将不接受由制造商提供的单页送纸复印性能低于80%时对有害物质的测量。明确设计为需要间隔操作的设备(每次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在既定使用周期后需要运行两小时。只有当 “操作指南”中包含这些信息和数据时,才需要考虑这些数据。 5.3 应当使用黑色含量为6%的原稿(例如黑/白比率为6%的图表)。 5.4 应当使用重量为80克/立方米的A4的纸张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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