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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8-26 17:40:39 ——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8-26 17:40:39


        
    ——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对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的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的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都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表述应当一致。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九条中的排除规定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民事活动”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商务活动”应属同一概念,表述应当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商务活动”修改为“民事活动”。
    此外,还对草案的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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