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12-27 18:14:19 ——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4-12-27 18:14:19
——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维护生态安全”作为本法的一项立法宗旨。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只规定“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不够全面,还应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依法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强制回收的目录和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认为,对强制回收目录和回收办法的制定部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已有规定。因部门职权变动需要对该项目录和办法的制定部门作出调整的,可依照宪法关于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的规定,可以由国务院决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城市。对此,有的常委委员表示赞成;有的常委委员认为也应同样适用于农村;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根据发达地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农村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认为,目前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出同样的强制性规定,条件还不具备。但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办法作出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有些常委委员建议改为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