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10-26 17:58:06 ——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10-26 17:58:06
——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2日下午对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第二句话修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其中:有的属于法律实施中的具体工作问题,各地可在选举办法中规定;有些问题涉及国家体制,如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上下对口设置问题、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同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问题、建议审计机关隶属于人大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还需要慎重研究,以暂不修改为妥。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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