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10-26 17:56:29 ——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10-26 17:56:29


        
    ——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2日下午对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修改为“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中“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的表述比较含糊,何为“名额过多”,应予明确,以便于操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修改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选举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如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问题、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选举的试点问题、确定代表名额如何计算所在选区的人口数问题、如何防止宗族势力等干预选举的问题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暂以不作修改为妥。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