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0-25 18:13:59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0-25 18:13:59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法律委员会于12月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环保意识。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 二、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收集、利用、贮存或者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群众提出,农作物秸秆大多被农民用作饲料、有机肥料和生活燃料,秸秆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因随意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法对此作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衔接的规定即可。农户零星饲养畜禽产生的畜禽粪便,大都被农民用作肥料或沼气原料,只有规模化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才有必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三、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上述区域的范围很宽,有的区域还有较多人口居住,完全禁止建设包括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难以做到。建议恢复现行法律只限于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裁定;进口者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进口者对海关作出的将其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对海关的该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海关或者进口者都可以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对该进口货物进行鉴定,但这种鉴定属于提供证据的技术性鉴定,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应作为进口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确实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置,难以做到。有些工业固体废物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六、草案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规定,没有区分城乡不同情况。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群众提出,草案有关规定,对城市是适用的、可行的,对大部分农村则不大切合实际,难以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规定;将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修改为仅适用于城市;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这一规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同样适用。 七、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务院今年5月刚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前实施情况较好。本法对这一行政法规关于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可以不作改变。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与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分别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上述规定中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转由国家危险废物登记中心作为内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负责有关人员的考核审批。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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