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标函[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司局,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起草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请于2005年5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返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吴路阳
电 话:010-58933043
传 真:010-58934385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当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对“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在指定的场所、网站上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索取,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以及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具体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建设部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三新核准”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由分管部长签发,“三新核准”的其他相关文件,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和签发,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 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四条 “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填写前,请先查阅《“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二、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其它同类工程时,申报时,本申报表填写第1页、第2页(已获行政许可的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第3页和申请单位盖章。
三、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迹要清晰易辨。
四、封面右上角"文件编号"和"批准号"栏由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受理机构填写。
五、表中选择性栏目,请将选定的指示标(A,B,C……)填入该栏右下角的方框内。其他部分栏目填写的具体要求:
l 申请事项:指申请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具体名称
l 单位性质:指国家机关、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如是企业,需指明企业的经济性质,即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内资;内资企业注明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等
l 单位主管部门: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国有独资企业等的上级主管部门
l 单位代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等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l 工程项目概况(填写以下内容):
1. 工程地点及周边情况
2. 工程建筑概况,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檐高、层数、层高、跨度等
3. 地质状况
4. 工程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概况
5. 建筑装饰、装修状况
6. 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智能化等各系统概况
7. 其它
其中,1、2项必须填写,另与申请核准事项相关的部分应重点描述,其它内容可简化,总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六、申请书可复印使用,为A4开本,于左侧装订成册。表空白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七、本表一式三份会同其他有关材料申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规模、成立时间等
申请事项信息 申请事项名称
已获行政许可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
事项类型 A.新材料B.新技术C.新工艺 事项密级 A.无B.机密C.绝密
“三新”的拥有单位
专利情况 是/否 专利号
技术性能、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等
工程项目信息 工程名称
“三新”的应用环节
工程项目概况
申请理由及申请审核范围(可另加页)
申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技术资料目录
申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技术资料目录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及 签 字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直属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标准化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 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 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 (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建设单位):
申请(经办)事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接收地点: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该行政许可适用于 工程,有效期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
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 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 年 月 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
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 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
1、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2、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3、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五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 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
1、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2、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5、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六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八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附件十九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5、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